2016年9月,王某某与母某某达成合作协议,两人共同经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王某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筹措开发所需项目资金,牟某在该公司担任总经理。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王某某先后多次以公司名义找牟某借款。2018年,牟某得知公司有笔拆迁补偿款即将到位,为让自己的债权有保障,先后向利川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起民事诉讼。在此过程中,牟某与王某某串通,将两人在进入该公司前的6笔私人债务换成该公司名义的借条后作为公司债务一并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和民事诉讼。后因母某某申请检察机关监督,该案于2019年12月进行再审。在再审过程中,牟某、王某某均承认上述6笔债务为私人债务与公司无关。
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因双方当事人均系涉企人员,如何办好案件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一直萦绕在承办检察官心间。承办检察官一方面认真审查证据,另一方面积极做好双方矛盾化解工作。经审查,鉴于双方债务在民事调解后未执行到位,尚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且二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在民事诉讼再审过程中能够如实陈述,同时为了更好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民营经济,该院决定对王某某、牟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为维护司法公正,提升释法说理效果,进一步促进矛盾化解,该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侦查人员、案件当事人等举行公开听证。经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案情、证据情况以及法律适用情况后,听证人员均同意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
“我觉得今天的公开听证很有意义,不仅是一场生动的法治课,更是通过这种公开透明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都实实在在地接受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把手言和,为企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参加听证的人民监督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