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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 检察力量助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

【字号:    】        时间:2021-10-29      

  图为回访现场

  本网讯(通讯员曾静 黄丹)“感谢检察机关的公正处理和宝贵建议,今后我一定规范经营,广泛开展‘坝漆制作技艺’技术培训,促进社会就业,将这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好、发扬好,反哺社会。”近日,利川市检察院检察官对利川市某民族工艺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进行回访时,余某激动地说。 

  原来,余某以公司发展所需于2016年向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贷款人民币500万元。贷款发放后,仅有部分资金用于公司经营发展,其余部分挪作他用,贷款期限到期后无法归还。利川农村商业银行向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判决余某、某担保公司还款。2021年4月,利川农村商业银行与余某、某担保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余某提供财产担保。 

  利川市检察院受案后,检察官认真审查证据材料,详细推敲法律适用,尤其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骗取贷款罪的法律变化。同时,严格落实《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实地走访了公司的生产场所、仓库、售卖展厅,听取监管部门意见,对余某公司经营状况、纳税就业、技术创新、社会贡献度开展了调查。 

  

图为应用了坝漆的工艺品

  1952年,周恩来总理亲自题写“坝漆名冠全球”锦旗授予利川,坝漆由此名扬国内外,广泛用于高级家具、工艺品、纺织印染等行业,成为了湖北的一块“金字招牌”。余某系省、州“坝漆制作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在行业内影响较大,曾被授予“利川民间工艺大师”称号,作为公司唯一掌握坝漆制作技艺的人员,对公司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鉴于余某的行为没有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为了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该院依法决定对余某不起诉。 

  不起诉决定作出后,该院向余某提出了规范经营的建议并持续跟踪关注企业后续发展,目前余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产业链不断拓展,展现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