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利川市凉雾乡村民喻某等4人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该乡九渡村占用1612.4平方米林地合伙开山采砂并修建淘砂场。2015年12月10日,林业主管部门对喻某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16124元罚款。喻某对行政处罚不服到处上访,认为采砂场是4人合伙的,林业主管部门仅对其一人处罚,不合理不公平,但一直未得到解决。行政机关多次催告喻某履行义务无果,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导致被破坏的森林资源未得到恢复,大面积土地裸露状态持续数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四人违法,为何只处罚一人?
利川市检察院受理了喻某的监督申请后,通过实地走访,向喻某及附近村民了解情况,并审查了行政机关执法卷宗后发现,毁林采砂和修建淘砂场的违法行为是喻某等4人合伙实施的,而林业主管部门仅对喻某给予处罚,遗漏了其他3名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明显存在不当。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修订)》第二十三条“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喻某等人毁林采砂的行为违反了该禁止性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然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第四十三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系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改正。
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利川市检察院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该行政处罚一案的错误。行政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依法撤销了对喻某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撤销后,受损的生态环境谁来恢复?
因行政处罚一直处于“空转”未执行,现错误的行政处罚虽被撤销,但案结事未了,被破坏的森林资源谁来修复?为服务保障乡村振兴,使案件得到实质性化解,该院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融入办案过程中,通过以案释法,耐心细致的向喻某等4人释法说理,提高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意识,最终消除了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喻某等人意识到占用林地采砂、淘砂的违法行为损害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虽然已撤销,但喻某等人愿意继续承担补植复绿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签订了承诺书,表示息诉罢访。今年3月份,喻某等人主动拆除闲置采砂场,并植树种草,才有了如今的景象。
至此,该起持续5年的行政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同时,该案作为典型案例,在湖北省检察院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栏中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