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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乡村振兴|建始县检察院适用缓刑量刑建议保障农村合作社正常运营

【字号:    】        时间:2021-06-04      

 

 

    

  本网讯(通讯员 王丽 刘玉娟)“缓刑期间,我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及村委会对我进行日常监督及帮教,同时我会继续好好经营合作社,发展好香菇产业,带动群众增收致富。”庭审现场,被告人刘某郑重承诺。 

  近日,被告人刘某因非法制造枪支被诉,建始县检察院依法建议适用缓刑,助力乡村振兴。县法院采纳了该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201610月,建始县长梁镇七矿村村民刘某在“淘宝”网络平台上购买了射钉枪、钢管、钢珠等配件后自行组装成一支非制式枪支,202082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建始县检察院收到该案后,承办检察官经过仔细审查,了解到刘某系建始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实际经营者。 

  “你种植香菇的年产量大概多少?收益怎么样?”“主要销往哪里?”412日,承办检察官来到刘某所经营的专业合作社厂房,经过走访调查,了解到刘某在当地经营香菇种植已近10年,所种植香菇主要销售于恩施州境内,年产值近20万元。在经营期间,因为香菇种植工序复杂,长期雇请周围村民务工。刘某制造枪支目的是为了防止香菇厂棚受周围野猪侵袭。现场,检察官还对刘某就国家枪爆政策进行了解释。 

  承办检察官考虑到如对刘某适用缓刑,让其继续经营合作社,不仅有利于带动附近村民就业,还可以促进乡村产业发展,也让刘某在受到法律惩处的同时感受到法律的温度。 

  为了准确评估刘某适用缓刑后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对居住社区是否存在重大不良影响等因素,该院决定委托县司法局对其进行社会调查评估。通过走访刘某所在村委会干部、中心户长、周边邻居、家属等,均反映刘某平时在村表现较好,适用缓刑社会风险较低,建议适用非监禁刑。 

  鉴于刘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经过社会调查确认对其适用缓刑对于当地无重大不良影响的前提下,建始县检察院提出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量刑建议。 

 刘某所经营的合作社看似不大,但是在我县以劳动力输出为主的背景下,这偏居乡村一隅的香菇厂棚也格外可贵。”承办检察官这样说道。 

  今年以来,建始县检察院精准把握新时代乡村振兴司法需求,把助力乡村振兴作为一项重点工程来安排部署,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找准司法护航乡村振兴的结合点和落脚点,开展“强基行动、护航行动、保绿行动、育风行动、暖心行动”五大行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助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