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听证会现场
本网讯(通讯员谭娅 唐美蓉)“我电鱼的行为破坏了环境,也触犯了法律。有了这次教训,今后我再也不电鱼了,也会呼吁周围的人不要电鱼,保护生态环境。”11月11日,利川市检察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公开听证,犯罪嫌疑人当场真诚认罪悔罪。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律师代表等参加听证。
2021年7月29日,犯罪嫌疑人张某邀约全某、唐某、冉某前往利川市团堡镇雪照河电鱼,四人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渔工具捕捞水产品,共计捕鱼十余条。
案件移送利川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表示,打击违法犯罪只是一种手段,而使受损的生态环境资源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和补偿才是最终目的。承办检察官把办案与生态保护、乡村振兴相结合,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积极向犯罪嫌疑人阐明生态补偿的重要意义,教育引导其自愿承担修复义务,以增殖放流的方式进行生态补偿。
为保证增殖放流的效果,该院主动联系市农业农村局,向其发出关于建议对生态补偿进行监督的函,结合利川市内清江流域鱼类资源和种类情况,明确放流鱼苗种类、放流时间、放流地点。
图为增殖放流现场
2021年11月5日,在利川市检察院和市农业农村局的监督下,张某等四人在利川市滨江路观音寺附近水域进行现场增殖放流,将四人共同出资购买的4000尾鱼苗投放到清江河中。
“将犯罪嫌疑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作为量刑情节,既能让他们弥补自己的过错,获得从宽处理,也能使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就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情况和拟不起诉理由等作了详细介绍,认为张某等四名涉案人员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通过增殖放流进行生态修复,依法可从轻处理。
经过评议,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该院以“增殖放流+公开听证”的方式,既让生态环境得到了修复,又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消除了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办案的疑虑,达到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