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2-28 来源: 访问量:
本网讯(通讯员 罗泽恩) 近日,恩施州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冉某某盗窃案,经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完全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当庭依法撤销一审判处冉某某拘役的判决,改判冉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查,2016年8月21日16时许,冉某某在湖北省恩施州某景区一酒店停车场,对停放的车辆逐一窥控,见一白色奔驰越野车后座上放有挎包,便用事先准备好的钢筋将奔驰越野车车窗玻璃撬碎,进入车内实施盗窃,盗得现金,并造成直接物质损失数额较大。冉某某系盗窃惯犯,曾因盗窃罪,受过两次有期徒刑处罚和两次劳动教养处罚。每次处罚完毕至再犯时间间隔较短。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冉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1000元。经恩施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处拘役刑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冉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应以盗窃罪从重处罚;有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曾因犯盗窃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实施盗窃犯罪,应当认定累犯、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撤销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冉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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