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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刑事案件恢复机制探讨 ——以来凤县地区滥伐、盗伐林木案为例

【字号:    】        时间:2022-04-24      

          环境保护刑事案件恢复机制探讨

  ——以来凤县地区滥伐、盗伐林木案为例 

        

来凤县人民检察院    廖哲 

     

 森林是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重要的一环,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恩施州)位于湖北省的西南,来凤县位于恩施州的西南边陲,流经来凤县境内的酉水河是长江支流汉江的支流。 

来凤县境内森林资源丰富,植被茂盛,风景秀丽。大量森林资源的存在,对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水资源和生态起重要作用。但由于山大人稀,监管困难等原因,总是有人铤而走险,滥伐、盗伐木材贩卖从中获利,破坏生态平衡。为保护生态平衡,利用司法资源保护长江生态环境,践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本文将从来凤县滥伐、盗伐林木案件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滥伐、盗伐林木的原因,恢复机制进行简要探析。 

一、基本情况及相关案例简介 

    经统计,2016年至2018年,来凤县滥伐、盗伐林木的刑事案件为36件,约占总刑事案件6%。其中滥伐林木有29件,盗伐林木为6件。 

   最为典型的2018年来凤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一起张某某等6人盗伐林木案。2013年至2017年8月14日,该案被告人张某某雇请田某某等人先后在来凤县一国有林场内用挖机、油锯盗伐林木,将树干锯成原木出售,将树蔸、树枝、树叶等出售、掩埋或者隐藏。盗伐林木蓄积共计1312.8立方米。由于破坏活立木蓄积大,致使国有林场遭受重大损失,严重破坏当地生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终来凤县人民法院判处6名被告人应承当刑罚,并判决第一被告人张某某赔偿来凤县国有胡家坪林场修复费用143378.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鉴定费用28000元,并要求6名被告人在来凤县县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二、滥伐、盗伐林木存在的问题 

    (一)破坏生态坏境 

     以上述案例为例,砍伐树林活立木蓄积共计1312.8立方米,根据资料显示,森林每成长1立方米的木材,可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约1.83吨,放出1.62吨氧气,树木还可以蓄水,防止水土流失。张某某等人砍伐如此大面积的木材,所造成的损失不仅仅是木材变卖的实际值,还有森林被破坏的附加值。这些损失也许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能恢复。 

恩施州被誉为湖北的“后花园”、“天然氧吧”,很多旅游景点也是依赖于丰富的森林资源建立并吸引游客的,如果森林资源遭到破坏,对恩施州的生态、经济都会造成损害。 

(二)补植复绿制度有待完善 

    滥伐、盗伐林木最大的特点是破坏树木生长,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后,往往会出现“人也关了,山也荒了”的窘境,目前我省的补植复绿制度还有待完善和健全。法律、规章制度的本义是治理社会,使社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林木遭到破坏仅仅从刑事上惩罚犯罪嫌疑人是不够的,还需要对破坏的地方进行补植,修复,才真正有利于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三)盗伐林木给承包责任造成的损失缺乏补偿机制 

上述案例之所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因为其侵犯的是公益林,损害的是国家的利益。检察机关可以公益诉讼的形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进行补植复绿。但实践中很多案例都是盗伐的群众所承包的山林中的树木,给老百姓造成的损失目前并没有机制对其进行弥补。即使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一定会受理。 

三、滥伐、盗伐林木多发的原因 

   (一)监管原因 

    1.地域决定,监管存在难度。 

    来凤县位于武陵山区,山大人稀,交通不便,给监管造成一定难度。以上述典型案例为例,案发地来凤县国有林场位于距离来凤县城60公里远的地方,驱车要2个多小时才能到达,且路上弯曲,路边随时有滑坡落石情况发生,遇到下雪天,更是不可能前往。跟盗伐者提供天然的躲避屏障,张某某盗伐林木的过程中如果安排人放哨或者其他探听方式,完全可以在监管前逃脱。 

    2.护林员制度不健全。 

经过改革,每个村都安排有护林员,护林员的岗位职责就是巡护山林,职责之一就是制止乱砍乱伐和毁坏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但护林员履行职责不到位是常有的事情。究其原因,一是制度不健全,相应的奖惩制度不完善;二是护林员收入太少,农村的青壮劳力为了生计都选择出门打工,剩下的都是老弱病残,护林员的收入不能留住青壮劳力,靠老人或者妇女无法完成巡护任务;三是很多地方的护林员都不是专职,有人原意做护林员,也不可能经常巡山,可能存在一边拿着工资,一边还在周围打短工赚钱的情况,无法完成巡护任务。还有的地方甚至至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兼任的护林员,在处理村委会事务的同时很难兼顾到巡护任务;四是有的护林员监守自盗,比如来凤县三胡乡某村的原党支部书记、天保护林员杨某某,在明知同村张某某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购买张某某所砍伐的杉木用于制作寿枋。 

   (二)违法行为人自身原因 

    1.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经调查统计,来凤县检察院所办理的滥伐、盗伐林木案件中,有70%的滥伐案件是50岁以上的老人所为,这些认罪态度都非常好,都是因为不懂法,看见别人砍,自己也砍。因为监管不及时,不到位。也许张三砍了没有监管到,证据灭失。李四看张三砍了都没事,也去砍,结果被公安机关抓住。周围老百姓都认为没什么大不了的,砍几根树有什么,祖祖辈辈都是这么过来的。 

    2.经济条件困窘。山里居住的居民大多没有什么收入来源,卖木材是可以获得微薄收益的。有人甚至为了可以卖几百块、几千元的木材铤而走险,还有的家庭贫困,或因病,或因为要上学,卖一次木材可能解决燃眉之急。 

3.侥幸心里作崇。“天高皇帝远”,因为地域原因,监管难以及时到位,使违法行为人有作案时间,作案条件,反正被抓到的机会不大,或者看到别人都这样做,也没有被抓,怕什么。于是肆无忌惮地滥伐、盗伐林木。导致生态环境破坏。 

   (三)惩罚制度不健全 

    以刑罚为例,2016年至2018年所有滥伐、盗伐林木案件中,50%的案件被判处缓刑,使很多老百姓认为砍树怕什么,最多就跟着到公安、法院、检察院走一趟。回去照样没事。因为司法机关现在缓刑监管也存在一定缺陷,在缓刑期间再犯罪,再违法的例子屡见不鲜。 

四、恢复机制的建立 

    滥伐、盗伐林木,给森林资源造成的损失,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是无法估量的,“十年树木”,树木的成长需要时间,为避免生态破坏,保护环境,有必要建立相应机制,在惩治滥伐、盗伐林木犯罪的同时,保护环境,同时给被盗伐的责任承包人以补偿,稳定社会。 

我国自1987年实施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以来,森林资源保护性政策随之出现,对森林资源的保护起到了良好效果。但砍伐森林后,补植复绿的具体机制还有待完善,盗伐林木后赔偿被害人损失机制有待完善。 

(一)国外先进做法 

     目前,很多国家采取森林集约经营化,比如美国1976年颁布《国家森林资源管理办法》,明确了为增加木材生产而进行的集约经营要以森林的综合利用和永续生产为原则;德国也在20世纪90年代采用“近自然林业”的新林政策。 

国外先进的例子都是将森林进行集约化经营,在向森林摄取木材的同时保护森林的生态环境。具体到我国,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集约化经营还需要长时间的研讨和实施,不可贸然集约化,特别是对于恩施州地形复杂,山大人稀的情况,保护应当放在首位。 

    (二)国内目前在补植复绿方面的做法 

     1.开展专项行动,通过开展打击整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规定专项行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2018年5月开展集中打击整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专项行动,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各种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着力整顿,依法恢复被非法侵占的林地。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来保护西双版纳珍贵的自然资源。 

2.检察系统探索补植复绿制度。检察机关是滥伐、盗伐林木后践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重要一环,2017年3月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牵头起草《关于在办理刑事犯罪案件中健全和完善生态修复机制的指导意见》,对于落实生态修复政策,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有重大作用。比如,2014年,福建省福清市检察院子办理一起法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通过对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嫌疑人承诺缴纳相关补植费用。检察机关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改变嫌疑人强制措施,避免出现“人也关了,地也荒了”的局面。起到了既教育引导群众、又保护森林资源的双重效果。 

无独有偶,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根据生态坏保专项行动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新要求,建立了“补植复绿”修复生态环境和生态补偿新机制,监督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以补植的方式补偿生态损失,通过实施“补植复绿”机制,达到惩罚被告人、教育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三赢”目的。 

(三)恢复制度之我见 

     目前,恩施州各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也有“补植复绿”的意识。以本文案例为例,公益诉讼的目的也是为要求张某某补植复绿,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某进行补植复绿,并判决张某某等6名被告人在县级以上媒体进行公开道歉。这样也可以达到“三赢”的效果。恩施市检察院2018年3月,也曾对一起被判决“补植复绿”的案件进行走访调查,了解“补植复绿”的效果。结合前述国内其他地区经验做法,本人提出以下恢复机制的建议,供学者们研究探讨,批评指正。 

    1.完善相关政策的建议 

   1)健全相关政策法规。比如可以效仿福建、贵州等地,出台相关健全和完善修复机制的指导意见,有针性的对刑事案件“补植复绿”如何操作进行指导。避免司法机关相互推脱,达不到补植复绿的目的。指导意见可以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补植复绿”后,进行强制措施的改变或者酌情从轻处罚的规定,并规定相应监督、复查机制。 

   2)进行政策宣传。针对有些深山居民,法律意识淡薄,进行宣传引导。关对积极举报者给予奖励性的鼓励。有助于协助监管。通过组织单位下乡扶贫的机会进行政策宣传,告知老百姓森林资源的好处,让其真正明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道理。从认识上、思想上防止群众走上滥伐、盗伐林木犯罪的道路。 

   3)适当提高护林员的待遇及相关奖励性机制,使护林员从“要我巡护”变成“我要巡护”,提高巡护效率,有效避免滥伐、盗伐林木情况的发生。比如我省目前在扶贫过程中会挑选一些能够胜任护林员工作的贫困户,为其发放工资,让这些贫困户从砍伐山林变卖木材获得微薄收益,变身护林员守护山林。这样既达到扶贫目的,又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 

   4)适时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专项行动,开展专项行动,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保护自然资源,对于森林资源的保护有利无害。对于震慑犯罪,教育群众有重大意义。 

2.司法机关合力“共抓大保护” 

   1)对盗伐林木的被害人也要有相应的补偿机制。盗伐林木,除国家、集体公益林外,很多是老百姓承包的责任山中的树木。实践中,从公安机关、检察院到法院阶段,都没有考虑到被害人山林的损失,部分地区的法院对于系盗伐林木的被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基本不予以受理。使被害人求告无门,要么就抱着“砍了算了,乡里乡亲”的思想,要么就上访闹事,笔者以为,盗伐林木也属于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公安、检察院、法院都可以主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进行补偿和解,并把和解结果作为量刑依据。被害人也可以就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对于保障被害人权利,维护社会稳定有重大意义。 

   2)法院可以用罚金刑植树抵罚金。这种做法也是有先例的。邵武市法院对一盗伐林木案判处适当罚金的同时判处被告人以植树抵罚金。笔者认为,这一机制更适合来凤县地区具体情况,因为很多滥伐、盗伐林木的人家境都不宽裕,不然也不会为了几百元,几千元钱铤而走险。很多罚金都存在判而不执行的情况。通过判处植树抵罚金,可以让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劳动抵偿造成的损失。达到补植复绿、教育嫌疑人、被告人、教育群众的目的,实现法律交果、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3)检察机关是践行“补植复绿”机制的重要一环。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施行,刑事和解制度的施行。检察机关在办理滥伐、盗伐林木犯罪案件时,在与法院沟情况下,对被告人进行释法说理,要求滥伐林木被告人“补植复绿”,以此建议法院对其从轻罚。但这一切都建立在有具体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检察机关才能依法依规办案。对于滥伐、盗伐国家公益林的行为,检察机关当仁不让,应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4)公安机关除加强刑事办案力度外,还有从预防滥伐、盗伐林木犯罪上下功夫,对于明知是滥伐、盗伐的林木,仍然进行收购的木材厂予以严厉打击。“没有买卖就没有砍伐”,来路不明的木材没有了销路,自然就减少了滥伐、盗伐林木案件的发生。 

5)司法局也应建立相关缓刑人员执行期间的监管机制,防止缓刑期间的被告人再犯罪。 

事实上,破坏生态资源不止滥伐、盗伐林木的行为,还有非法占用农林地、农用地、非法猎杀、非法捕捞等诸多违法行为。对于非法捕捞也可以借鉴以上“补植复绿”的机制,进行鱼苗投放和监督管理。总之,对于破坏生态资源的行为,从保护的角度出发,引导、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恢复生态的活动无疑是最有现实意义及未来意义的。笔者仅从工作中遇到的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不妥当之处,请学者们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