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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律师权利保障调查报告 —以E市检察院律师接待工作为例

【字号:    】        时间:2022-04-24      

检察机关律师权利保障调查报告 

—以E市检察院律师接待工作为例 

张国 谭昌慧 李方黎* 

【摘要】检察官与律师在司法活动中担当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检察机关与律师分别代表国家和案件当事人行使权利,检察机关与律师对建设法治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共同担负使命,新时代深化律师权利保障是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重点。本文采用问卷调查法,通过向E市辖区内30间律所发放《律师权利保障问卷调查表》,整理回收问卷资料,客观分析律师对检察机关律师接待工作的满意度以及希望改进完善的意见和建议,清晰认识当前检察机关对律师执业权利保护存在思想认识不够、阅卷难、会见难、保障知情权等问题,需要从转变观念、完善机制、加强监督和沟通方面改进。 

【关键词】检律关系 律师 律师接待 权利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进入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要求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坚持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建设离不开“公、检、法、司”,律师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不同于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律师代表案件当事人行使权力,因此在司法活动中,保障律师的权利就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是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条件。此外,律师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有专门的监督作用,2014年两高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明确要求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各个检察环节为律师依法行使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等提供便利,且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司法活动中案件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律师参与司法办案的数量逐渐增加,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 

一、调查研究方法 

本次争对E市律师权利保障的调研采用问卷调查法。以向E市30间律所350人投放电子问卷—《律师权利保障问卷调查表》,通过回收的87份有效问卷梳理阻碍检律关系的变量,进行定量研究以达到推断出准确意义的目的。 

二、律师权利保障问卷调查实证分析 

此次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87份,问卷内容共涉及27个题目,涵盖12309平台预约、检律沟通协调、强化监督、会见权与阅卷权权利保障等方面,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一)受访律师基本情况分析 

87份有效问卷中,受访者年龄50岁以下74人,占比85.06%;男性受访者66人,占比75.86%,女性受访者21人,占比24.14%;本科学历79人,占比90.8%;从事律师工作年限一年以上81人,占比93.1%。 

根据受访者年龄、性别、学历、工作年限等因素,分析出参加此次律师权利保障问卷调查的受访者多为有一定律师从业经验、高学历的男性中青年律师,这也从侧面反映出E市律师群体中本科学历以上的男性中青年律师占主导地位。 

  

(二)律师阅卷权保障情况 

1.此次问卷中,对问题“检察院、法院是否为您查阅、摘抄、复制法律规定的材料提供便利”,受访律师回答“是”占比100%,这反映E市检察院、法院均为律师阅卷提供了充足的便利条件。 

2.当检察院对案卷所附证据材料有调整或补充时,49.43%的律师答复有及时被告知,50.57%的律师答复未被及时告知。根据2015年两高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职业权利的规定》第十四条:“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检察院对案卷所附证据材料有调整或者补充的,应当及时告知辩护律师。”由此分析,案卷变更通知律师的及时性上,检察机关有待加强,这也是提升检察机关案管部门服务律师,提升接访律师满意度的重要指标之一。 

3.下表是关于受访律师在检察机关办理相关辩护及代理业务时,是否预约的统计。分析可知,E市律师很少以预约的方式事先与检察机关相关部门沟通。从下表可见,仅有6人、6.9%的受访律师表示“每次都预约”,10人、11.49%受访律师“经常预约”。检察机关尤其基层检察机关日常事务繁忙,律师的日常工作亦是如此,律师“空降”检察机关办理相关业务,难免会因彼此繁杂的工作而阻碍律师业务及时、有效办理,阻碍检律工作顺利开展。 

在检察院办理相关辩护与代理业务时,您是否预约 

  

1.E市检察机关提供两种阅卷预约方式:12309网络平台和电话预约。其中,愿意通过12309平台预约受访律师占比42.53%,愿意通过专用电话预约受访律师占比57.47%,两者占比相差不大。(三)12309检察服务中心服务律师情况 

2.问题“您是否使用过12309平台办理相关业务?”,87名受访律师仅有6人表示经常使用,占比6.9%,偶尔使用和从未使用者共计占比93.1%。由此可知E市律师对检察机关12309平台使用率低(见表1)。在12309平台预约服务是否给律师工作提供便利问题的回答上,66.66%受访律师表示没什么用处或有一点帮助,由此分析出,E市律师很少使用12309平台办理相关业务,因为问卷中大部分受访律师认为12309平台不能给他们的工作提供便利(见表2)。但对问题“您是否愿意通过12309平台办理相关律师业务?”超过81.61%的受访律师表示愿意(见表3),这从另一方面表明,尽管目前E市律师对12309平台满意度不高,但他们仍愿意通过12309平台办理相关律师业务,检察机关可提过开发和完善12309平台来提升律师对其使用率和满意度。 

 

 

(四)看守所会见权权利保障 

1.依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辩护律师持有效证件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会见,最迟不应超过48小时。问卷反映,71.26%受访律师表示看守所及时安排会见,28.74%表示会见及时性难以保证。对问题“看守所是否保证48小时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77.01%受访律师回答是,但有22.99%受访律师回答否,这表明E市律师看守所会见权未得到充分保障。检察机关驻所检察室工作职责包含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因此,检察机关提升对律师服务满意度,可通过监督看守所律师48小时内会见权,保障律师合法权益着手。 

2.74.71%受访律师“每次都及时告知”未及时安排看守所会见原因,20.69%表示“偶尔未及时告知”,仅4人4.6%反映经常未及时告知。87名受访律师中依然有22人、25.29%反映当不能当时安排会见时,看守所未及时向律师说明情况,违反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3.有27名(占比31.03%)律师反映看守所曾经有过附加其他条件或变相要求其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并以此为由拒绝安排会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问卷反映出E市看守所在接访律师会见上存在诸多违规行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驻所检察室有监督看守所监管活动是否合法的工作职责,驻所检察室在保障律师看守所会见权上责任重大,驻所检察室作为看守所与律师的“桥梁”,可通过合理、合规的监督规范看守所行为,保障律师职业权利,维系检律关系。 

(五)律师接访人员态度问题统计 

1.仅1名受访律师反映E市检察机关律师接待工作“经常要等待”,40人、45.98%反映“偶尔需要等待”、46人、52.87%反映“及时高效”。这表明E市检察机关及时接待受访律师的工作得到律师认可,E市辖区内律师来检察机关办理业务基本得到及时回应。 

2.对问题“您是否遇到过接访人员态度不好的情况”,见表4,表示在检察院“有过”不好接访经历者占比高达40.23%,接访人员代表检察机关直接与律师沟通、交流,接访人员态度的好坏很大程度决定了律师对检察机关工作的满意度,因此,提升接访人员态度是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重要着力点。 

4 您是否遇到过接访人员态度不好的情况? 

选项 

小计 

比例 

有过 

35 

40.23% 

没有过 

52 

59.77% 

三、当前检律关系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人员对构建良性检律关系的思想认识不够 

法庭上检察机关与律师处于对抗关系,律师来检察机关办理业务,检察官虽不存在“为难”律师的情况,但缺少站在对方角度多为对方考虑的思想认识。比如在此次调查问卷的开放式问题中,有受访律师希望检察机关对提交了辩护委托手续的案件,在起诉书中载明辩护律师。对于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环节委托辩护律师的案件,在起诉书中载明辩护律师,有利于律师在每个阶段或3个阶段获得案件当事人信任,获得当事人信任对辩护律师而言意义重大。在起诉书中注明受托辩护律师姓名对检察官而言是举手之劳,但确能大大方便律师工作,这有利于提升律师对检察机关工作的满意度,有利于检律关系维护。而司法实践中,在起诉书中载明受托辩护律师姓名的情形很少,这反映出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缺乏与律师构建良好关系、方便律师办案、互相服务的思想认识。 

(二)律师阅卷难在检察机关依然存在 

新《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案件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可以阅卷。律师阅卷是为充分了解案情和案件进展,阅卷权是律师的基本权利之一。律师可通过查阅、摘抄、复制的方式阅卷,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接待来访律师阅卷,刻录电子光盘。此次调研中律师反映阅卷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阅卷预约机制待完善。检察机关12309平台和电话专线可供律师预约阅卷,然而实践中,律师预约阅卷遇到阅卷岗工作人员无人值班、具体预约时间模糊、因网络或办公硬件等问题致使律师多次往返、律师阅卷入门登记流程需简化、特殊情况律师当场不能阅卷时未及时通知律师再次阅卷等问题。 

2.为律师提供的电子卷宗文件格式待规范。调查中,部分受访律师反映在检察机关刻录电子光盘的PDF文件常常页码混乱,加大了律师阅卷难度。 

3.检察机关在电子卷宗共享上与法院衔接不够。受访律师反映,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无法查阅电子卷宗,而很多案件当事人往往在审判阶段才聘请辩护律师,若审判阶段律师无法查阅电子卷宗,不利于律师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不利于律师办案。 

(三)检察机关对律师看守所会见权利保障不足 

新《刑事诉讼法》简化了侦查阶段会见程序,将原来的经办案机关批准变为现在的凭有效证件会见。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托辩护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持三证:律师执业证书、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专用介绍信,即满足会见条件。对于律师而言,会见权是一项重要权利,虽然法律的诸多规定为律师会见权提供了充足保障,但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权仍面临诸多阻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看守所监管活动是否合法的工作职责。 

1.问卷中68.97%的受访律师曾被要求附加其他条件或变相要求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并以此为由拒绝安排其会见。法律明确规定,受托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只需持有三证,看守所或有关机关不得额外设置会见条件,额外的会见条件为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设置难题,“会见难”容易滋生律师对看守所的不满情绪,同时也会在律师心目中形成检察机关驻所检察室不作为的印象,不利于检律关系的良性发展。 

2.会见难还反应在律师持有效证件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由于看守所能提供给律师的会见室有限,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时需要等待很长时间,如问卷中反映的28.74%受访律师表示看守所及时安排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难以保证,22.99%受访律师表示看守所未能保证48小时内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四)律师知情权保障难 

1.知情权是对律师了解案情的依法保障。司法实践中,存在辩护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时被各种理由搪塞,检察机关办案时程序变更情况未及时告知律师等情形,律师不了解案情和案件进展就无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这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2.律师知情权难以保障还体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后值班律师制度的细化。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需要有值班律师在场,而对于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律师的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是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中,有律师反映参加法律援助担任值班律师时,发现过认罪认罚案件有辩护律师的情况,这是由于检察机关缺少与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及时沟通所造成,也是对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知情权的损害。 

3.调查中,不少律师反映担任值班律师时,直到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时都不了解案件基本案情,这损害了律师对案件的知情权,同时在不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值班律师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让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作用难以发挥,有损司法公平与公正。 

四、关于检察机关保障律师职业权利的几点想法 

(一)转变观念,提升思想认识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律师代表案件当事人行使权利,二者都是为构建法治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努力。检察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摒弃检律相对抗的旧观念,检察机关与律师是亦师亦友的关系,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上检察机关与律师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检察人员要用法治思维尊重并支持律师群体,树立构建良性检律关系的思想理念,这对推进国家法治社会建设意义重大,也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应尽的义务。 

(二)完善机制,解决律师阅卷难 

1.完善阅卷预约流程。规范律师阅卷预约流程,提供专线电话和12309平台预约两种途径,针对案件卷宗数量大的电子卷宗刻录,律师可提前预约待检察机关案管工作人员刻录完成后直接领取电子光盘,节省律师不必要的等待时间。 

2.规范阅卷工作机制。前文律师反映在检察机关阅卷难的问题,需要检察机关完善律师阅卷工作机制,通过机制规范阅卷流程,减少律师阅卷中不必要的阻碍,提升律师在检察机关阅卷满意度,维护检律关系。例如可成立由案管部门领导带头的律师阅卷工作小组,建立律师阅卷具体工作机制,包含值班表安排、律师阅卷入门登记手续、律师预约阅卷时间登记、电子卷宗格式规范、阅卷时间临时变更及时通知律师、律师接访人员礼仪等具体制度,避免工作日阅卷岗位无人值守情况发生,减少律师到检察机关阅卷“空跑”,为律师阅卷提供最大可能便利。 

3.加强与法院衔接。检察机关在将案件移送法院时,若能通过加强与法院衔接沟通,随案移送电子卷宗,实现律师在审判阶段也能查阅电子卷宗,在方便律师办案的同时,能极大地提升律师对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律师权利的认可度。 

(三)加强监督,解决律师会见难 

1.驻所检察室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检察机关驻所检察室应充分发挥对看守所监管活动合法性监督,保障律师48小时内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律师对看守所不能当场安排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原因的知情权,对看守所提出的额外会见条件以及律师向驻所检察室反映的看守所在会见中违法违规情况及时监督。例如在律师会见权保障中,驻所检察室发现看守所有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应当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经检察长决定,向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2.加强与看守所沟通衔接,改善律师会见室不足问题。监督看守所来访人员会见预约或现场排队秩序,当律师向驻所检察室反映正常排队或预约仍然无会见室等问题时,驻所检察室要及时与看守所沟通,尽最大努力为律师争取当日会见条件,实在无法当日安排会见的,要及时与看守所沟通后向律师释明原因,保障律师合法权利。 

(四)加强沟通,保障律师知情权 

1.加强对侦查部门程序违法行为监督。保障律师知情权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对侦查机关办案中有损律师知情权的程序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同时检察机关自身也应加强与律师沟通,及时告知律师案件信息,保障律师知情权。 

2.加深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检律协商。检察机关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与律师协商。充分发挥律师作用,能否充分发挥律师作用,是衡量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是否发挥主导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要保证律师参与控辩协商,及时告知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案情、案件进展,并为其了解案情提供必要便利,依法听取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方面意见,对不予采纳的律师意见向其解释说明理由。通过检律协商,避免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不了解案情,也避免在犯罪嫌疑人已委托辩护律师的情况下还让值班律师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的尴尬。通过协商,加深合作、增进信任,不仅有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落实,更有助于构建新型检律关系。 

  

五、结语 

律师职业权利保障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之一。加深检律协作,构建新型检律关系,是检察机关保障律师职业权利的正确实施,保障律师合法权利,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因此保障律师职业权利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