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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明问题研究

【字号:    】        时间:2018-12-05      

  

摘要:性侵未成年人是指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包括强奸、猥亵等在内的在性方面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的行为。由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发生较为隐蔽,客观证据、直接证据较少,此类案件天生证据基础较为薄弱。面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日益频发,为有效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必要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明问题予以研究,提出要不断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取证能力,建立以性侵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为核心的证明体系。

关键词性侵未成年人  证明问题  一次性询问

 

性侵未成年人是指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包括强奸、猥亵等在内的在性方面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的行为。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层出不穷,严重危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2013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为司法机关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和指导。但在司法实践中,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其发生往往较为隐秘,不易被人发现或察觉,大多为“一对一”场合,证据较为单薄,且由于未成年被害人年龄、心智发育不成熟等方面的因素,使得此类案件在证据收集、审查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有时甚至会出现性侵犯罪事实难以辨明的情况,从而使得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打击和制裁,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为此,加强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明问题研究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

一、加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明问题研究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保护的需要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事关亿万家庭幸福安宁,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我国《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人犯罪法》等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制度。

未成年人,由于其年龄小,心智发育尚未完全成熟,防范意识和能力较弱,易成为犯罪分子下手的对象,尤其是对于性侵害案件,犯罪发生较为隐蔽,不易被人发现或察觉,直接、客观证据较少,再加上未成年人受侵害后因无知或惊慌或恐惧等不能准确或者完整地表达还原事情原貌,尤其是遇到犯罪分子不交代、不认罪的情况下,整个案件的证据体系薄弱,不能有力地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不能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明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努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疑难困惑,为有效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武器。

(二)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需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明确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基本证据标准,确保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严格贯彻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程序公正等司法原则,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势必会对依赖原有思维习惯、工作机制的刑事办案模式带来巨大冲击,这一点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过程中尤为突出明显。通过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明问题的研究和探讨,从侦查取证到证据审查再到庭审质证等各个环节思考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等问题,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下对证据的要求。

二、案件犯罪事实证明过程中存在的困惑和难题

(一)证据体系薄弱与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下证据标准的冲突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由于其本身具有私隐性,且涉及当事人较少,导致了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客观证据少、直接证据少等特点,此类案件天生证据基础较差,证据体系薄弱。随着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庭审的实质化,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而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因其证据方面固有的缺陷使得此类案件的办理面临着巨大压力和挑战。

(二)重复取证与防止被害人心理创伤之间的冲突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于侦查、批捕、公诉、审判环节的相对独立性和分离性,使得在不同诉讼阶段存在着对被害人重复取证的情况,特别是在性侵害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由于本身直接证据、客观证据缺失或者较少,很大程度上都要依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的口供,且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与被害人说法不一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拒不认供的情况下,对被害人进行反复询问在所难免,被害人在遭到反复询问时不断回忆并说出被侵害的过程及细节,其心灵上可能面临和受到“二次伤害”,这种“二次伤害”在某种程度上有可能比第一次更为严重,尤其是对于心智发育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其遭受的创伤可能更加严重。但由于性侵案件本身存在的证据先天不足等方面的特点,对被害人重复询问也成为侦查机关一种迫于无奈的选择。

(三)新型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对传统法律适用理解的冲击

猥亵儿童罪一般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身体具有一定程度的侵犯,比如搂抱、抠摸、舌舔等行为。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猥亵行为是否仍局限于传统的直接身体接触行为?比如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视频诱骗未成年人自摸并观看本人自摸的裸聊行为能否认定为猥亵行为?

此外,由于性侵案件证据相对单薄,导致此类案件在定罪定性时难度较大。如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若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犯罪目的予以辩解,往往很难有其他证据来认定其性侵目的,很难对其行为予以正确把握和定性;在涉及到两人以上的轮奸案件中还可能会出现各个犯罪嫌疑人处于不同犯罪形态等问题。

三、建立健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明体系

(一)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取证能力

1.完善侦查取证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出的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疑罪从无、程序公正等司法原则,对刑事证据提出了更高要求,这同样也对侦查取证环节提出了新的挑战。尤其是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这一类案件时,侦查人员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对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对未成年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及时提取体液、毛发、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指甲内的残留物等生物样本,指纹、足迹、鞋印等痕迹,衣物、纽扣等物品以及现场及周边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等,做到证据收集的及时全面。此外,在证据收集过程中还应牢固树立程序意识,确保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检察机关还应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联系,提前介入,帮助侦查机关确定正确的侦查方向,引导侦查人员依法收集证据。

2.统一证据收集规则

为强化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司法保护,提高性侵案件取证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公检法等部门可以联合出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统一适用证据标准,制定具有规范性和指导性的办案手册,归纳不同证据收集要点、标准,以减少分歧、达成共识,形成打击该类犯罪的合力。

3.坚持“一次性询问”

坚持“一次性询问”原则,建立对未成年被害人取证的专用场所,模拟家居环境,营造安全亲切的谈话氛围,配备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对被害人陈述有关性侵害过程及细节进行同步录音录像,避免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反复询问被害人被侵害的细节,避免引起“二次伤害”。

(二)构建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的证明体系

1.构建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的证明体系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有其不可忽视的特殊性,无论是奸淫幼女类案件亦或猥亵儿童类案件,由于犯罪过程较为隐蔽,证据形式较为单一,决定了上述案件不能对直接证据的采集提出过高要求。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应重点审查未成年被害人的陈述,并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构建证据锁链,考察案发及报警经过是否及时、自然,被害人陈述是否稳定自然,是否合乎情理、逻辑,与其他证据是否能相互印证,被告人辩解是否合理,最终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20181118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齐某强奸、猥亵儿童的指导性案例中,也采用和明确了上述证明体系,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2.注重对被害人品格证据的审查运用

品格证据来源于英美法证据学,“品格”一词包含有多重含义,可以指代一个人在其所生活地方的名声,可以指代一个人以特定行为方式行事的倾向性,可以指代一个人在其过去履历中的特定表现。通过对被害人品格证据的审查,可以更加佐证其所作陈述的可信性,增加办案人员的内心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