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作 报 告
——2022年1月7日在州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上
州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王 宏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州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过去五年,是全州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的五年,也是全州检察工作快速发展的五年。五年来,全州检察机关在州委和省检察院坚强领导下,在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全州检察机关共有97名个人、69个集体和36项工作受到国家级、省部级表彰。
一、过去五年,是围绕中心大局,努力服务全州发展的五年
始终以服务保障大局为主线,紧紧围绕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履职尽责,以更优检察服务助力高质量发展。
优化营商环境有高度。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开展服务保障非公经济、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系列专项工作,推动全州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着力营造安商环境,依法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962人,办理涉企民事监督案件644件,提出抗诉、发出检察建议145件。着力营造稳商环境,落实涉企案件从严把关、风险研判制度〔1〕,持续推进涉企案件“挂案”〔2〕清理和“少捕慎诉慎押”专项监督,会同公安机关清理“挂案”20件,对涉企人员依法不捕197人、不诉515人、提出轻缓刑量刑建议239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3〕后变更强制措施377人。办理王某某非法采矿羁押必要性审查案,助力疫情期间8家公司复产、600余名农民工就业,被省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着力营造暖商环境,促进保障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涉企“绿色通道”,建立优化营商环境检察服务站,打造“检察+企业”模式,常态化联系企业150余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320余个。
助力脱贫攻坚有温度。加大扶贫济困力度,选派143名干警驻村帮扶,助力30个贫困村脱贫摘帽。州检察院扶贫纪实短片《山里蓝》获中国梦全国脱贫攻坚视频盛典一等奖,2名干警获评全省脱贫攻坚先进个人。立足职能护航攻坚,严惩扶贫领域犯罪90人,起诉涉及扶贫款物犯罪42人,促进扶贫资金真正惠及贫困群众,推进“司法救助+精准脱贫”,为218名困难群众发放救助金292万元,杨某杰司法救助案被最高检评为优秀案例。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出台《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乡村振兴的意见》,开展服务乡村振兴专项工程,成效得到省检察院主要领导批示肯定,为全省检察机关服务乡村振兴提供了恩施经验。
服务绿色发展有深度。深入开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全力守护恩施生态底色。突出“严”的态势,起诉滥砍滥伐、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948人,落实长江“十年禁渔”要求,起诉非法捕捞等犯罪25人。发挥“补”的优势,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全州建立7个生态修复基地,办理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案件907件,督促修复被毁损林地耕地560余亩、清理被污染水域5000余亩,长江流域巴东段古茶园保护公益诉讼案被最高检评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典型案例,宣恩县龙洞水库生态环境保护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顺应“合”的大势,与湖南、重庆等地检察机关建立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积极推进武陵山区、三峡库区生态环境综合保护。
推进扫黑除恶有强度。坚持重拳出击,着力打深打透,全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批捕涉黑恶犯罪566人,起诉673人,成功办理了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严金、田金虎等重大涉黑案。坚持“一个不放过、一个不凑数”,对所有涉黑恶案件实行领导包案、提级把关、专人指导,依法改变侦查机关涉黑恶犯罪定性97人,追诉16人。落实“一案三查”〔4〕“一案一整治”要求,移送“保护伞”线索240条,起诉“保护伞”14人,结合办案发出综合治理类检察建议70份,刘术文涉黑案检察建议被评为全省优秀法律文书。州检察院被表彰为2019年度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单位,宣恩县检察院被表彰为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3名干警被表彰为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工作者。
投身疫情防控有力度。全体干警坚决扛起抗疫政治责任,自觉下沉参与入户排查、卡点值守、卫生服务等工作。以远程讯问、线上出庭等方式推行云办案,对监管场所进行视频巡察调度,疫情期间监督办案不停滞,提前介入妨害公务、妨害传染病防治等涉疫刑事案件29件、起诉38人,围绕医疗废物处置、防护用品安全等问题,立办公益诉讼案件25件,切实筑牢抗疫法治防线,3件案件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涉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二、过去五年,是融入州域治理,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的五年
坚持把具体办案放到州域治理的大格局中去推动,落实司法为民,延伸办案效果,通过检察办案促进社会治理。
大力推进平安恩施建设。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批捕各类刑事犯罪7981人,起诉14222人。坚决惩治恐怖主义、邪教组织犯罪,依法对全州首例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案提起公诉。对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保持高压态势,起诉815人,依法从严从快办理“9·02”“8·30”等重大案件。突出惩治盗窃、诈骗、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起诉3614人。依法惩治“黄赌毒”犯罪,起诉2442人,成功办理原材料重达8.4吨的建州以来最大生产制毒物品案。
努力释放最大司法善意。主动适应重罪重刑率持续下降、轻罪轻刑率持续上升的犯罪结构变化,全面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依法不捕1656人、不诉2973人,充分体现“宽”的情理温度。坚持“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对7起案件认定为正当防卫,张某某正当防卫案被评为全省典型案例。强化主导责任,持续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5〕适用,对8450名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总体适用率达到91.88%,确定型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7.95%,一审服判率为98.46%,速裁程序适用率为41.2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中的优势得到充分彰显。
致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检调对接、释法说理等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促成871名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深化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受理群众信访3402件,全部做到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通过落实首办责任、压实领导包案、做实闭环管理,不断提升办理质量,重复信访率持续下降。坚持以自我加压来为群众减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区代表等对828件案件进行公开听证〔6〕,有效化解“法结”“心结”和“情结”,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倾力守护未成年人成长。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417人。深化落实“一号检察建议”〔7〕,推动强制报告〔8〕、从业禁止、从业限制等制度落实,督促报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34件,不予录用、开除清退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违法犯罪记录人员20名。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开展智障女童“三到家”〔9〕、安置点女童保护暖心行动,守护1400余朵别样的花蕾,针对宾馆违规接待、娱乐场所违规招用未成年人问题,发出检察建议21份。坚持宽容不纵容,起诉涉嫌严重犯罪未成年人262人,对罪行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的不起诉157人,附条件不起诉249人,23人经检察机关考察帮教后考上大学。深化“法治进校园”活动,68名干警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宣讲179场次。州检察院被表彰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州检察院第七检察部被表彰为全国青年文明号,3名干警分别被表彰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先进个人、“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表现突出个人,于某故意杀人案公诉意见书被最高检评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优秀法律文书。
聚力整治民生领域痛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出台“我为群众办实事”20条行动措施,努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揪心事、烦心事。守护“舌尖上”的安全,起诉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43人,立办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73件,推动开展校园周边、网络餐饮、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整治,吴某等人销售死牛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最高检评为典型案例。守护“脚底下”的安全,落实“四号检察建议”〔10〕,督促行政机关整改问题窨井盖1459处,让出行更安全。守护“口袋里”的安全,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398人,严惩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215人,坚持依法严惩与追赃挽损并重,帮助挽回损失3800余万元。依法助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与人社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帮助900余名农民工追回工资1900余万元。
三、过去五年,是坚守公平正义,努力做强检察业务的五年
践行客观公正、双赢多赢共赢等新时代司法检察理念,构建“四大检察”〔11〕法律监督新格局,当好维护公平正义的主力军。
做优刑事检察,当好公平正义捍卫者。加强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积极争取公安机关支持,实现派驻检察全覆盖,共监督纠正侦查活动违法情形990件次,监督立案795件、撤案442件,办理的郎某某涉黑系列监督案被评为全省优秀立案监督案件。加强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对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188件次,通过刑事抗诉对79件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予以纠正,抗诉的雷某某贩卖毒品案由死缓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抗诉的姚某参与杀害警察案由无罪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加强刑事执行活动监督,深入推进监狱巡回检察,严查“纸面服刑”、“提‘钱’出狱”等问题,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265人,督促执行罚金等财产刑3500余万元。开展社区矫正专项监督检察,监督收监执行27人。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408件,王某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被最高检评为典型案例。
做强民事检察,当好民生福祉维护者。积极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人身财产权益保障需求,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加大民事诉讼监督力度。办理民事裁判结果监督案件658件,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提出、提请抗诉58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89件。对裁判正确的485件案件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发出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检察建议86件,让程序正义看得见、摸得着。发出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检察建议162件,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深入开展虚假诉讼〔12〕专项监督,办理虚假诉讼案件39件,移送犯罪线索26件45人,常某与谭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被评为全省十大虚假诉讼监督优秀案件。
做实行政检察,当好依法行政促进者。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作用,既监督审判机关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办理行政诉讼活动监督案件305件,提出抗诉、发出检察建议184件。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13〕148件,发出检察建议129件,破解法律白条,促进依法行政。深入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14〕,化解争议82起,某水产公司与某县水利局行政补偿纠纷检察监督案被最高检评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
做好公益诉讼,当好公共利益守护者。以合力促办案,报请州委州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持续加大办案力度,立案1423件,提出诉前检察建议1019件,提起诉讼57件。以专项促实效,开展国有财产保护、英烈保护、黑车乱象整治、乡村加油站(点)“扫雷”、保古树守村落护文物、乡村废弃机油“洁净”等公益诉讼专项行动,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800余万元,督促修缮英烈纪念设施25处、查处非法运营案件51件,督促整改、取缔乡村违法加油站(点)78处、保护传统村落及文物古迹24处,督促363家乡村汽修厂规范处置废弃机油,保护滚龙坝传统村落公益诉讼案被最高检评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典型案例。以理念促共赢,建立磋商机制,促请行政机关主动履职,诉前检察建议回复整改率为99.4%,更多问题诉前即获解决。
四、过去五年,是全面深化改革,努力提升司法质效的五年
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推动工作发展的动力源泉,狠抓各项改革部署落实,以改革破难题、提质效、促发展。
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责任,修订完善业绩考评办法,积极推进“检务督察+案件评查”,建立健全与检察官权责一致的监督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严格落实人员分类管理要求,健全员额检察官管理、选任、退出、增补机制,遴选新增员额检察官52名,退出员额37名,实现动态管理有序调整。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工作机制,两级检察院领导办案4935件,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66次。
全力配合监察体制改革。坚决拥护党中央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做好职能、机构、编制划转和人员转隶、线索移交等工作。在机构划转、人员转隶之前,坚决把职务犯罪侦防职责扛在肩上,立案查处职务犯罪144件157人。积极在反腐败斗争中发挥检察作用,健全完善监检衔接机制,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调查121件,受理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34人,起诉247人。在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十四个罪名”〔15〕上主动作为,立案查处6人。
全面完成内设机构改革。按照“四大检察”“十大业务”〔16〕法律监督总布局,深入推进内设机构重塑性改革,州检察院业务机构规范设置为第一至第八检察部,各县市检察院按照编制规模规范设置6个或9个内设机构。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17〕,搭建“捕诉一体”办案单元105个,推动案件专业化办理。构建以“案-件比”〔18〕为核心的办案质效评价体系,持续优化“案-件比”,不断提升办案质效。建立业务数据分析研判制度,定期对业务数据情况进行会商,及时发现问题不足,有的放矢改进工作。
五、过去五年,是强化队伍建设,努力夯实发展基础的五年
大力推进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筑牢检察事业发展基石,夯实检察工作发展根基。
坚持政治建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党史学习教育。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落实政法工作条例,向州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87次。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确保检察机关意识形态绝对安全。认真开展“以政治说办案讲工作”等活动,推动讲政治与抓业务深度融合,州检察院第五党支部被州委表彰为“全州先进基层党组织”。
坚持从严治检。始终坚持“严”的主基调,全面落实管党治检政治责任。深入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整治顽瘴痼疾7项,建章立制20项。自觉接受纪委监委及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查处违纪违法干警16人。自觉接受省检察院党组巡视,对8个县市检察院党组完成系统内巡察,对上级反馈和自身发现的问题做到立行立改、坚决整改。严格执行“三个规定”〔19〕,开展落实“三个规定”专项检查,主动记录报告981件。
坚持素能强检〔20〕。建立“检察长进党校”常态化工作机制。大力实施人才培养工程,健全教、学、练、战一体化教育培训机制,针对性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案例研讨、理论研修、检校合作,全面提升干警素能。14起案例被最高检评为典型案例,87起案例被省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2名干警入选最高检人才库,15名干警入选省检察院人才库。5名干警被评为全国检察宣传先进个人,22名干警被评为全省各类业务标兵、能手。
坚持强基固检〔21〕。深入实施基层院建设“八项工程”〔22〕,推动基层院副检察长异地交流任职,加大对基层院的检务保障力度,持续落实领导干部定点联系、业务部门对口指导工作机制,努力打造基层院建设新格局,基层活力持续迸发,鹤峰县检察院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恩施市检察院被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被最高检荣记集体一等功。大力实施科技强检战略,推动科技与检察业务发展深度融合,3个院入选全省检察机关科技强检建设试点院。州检察院办公与办案专业技术用房建成投入使用。
各位代表,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五年来,我们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两级院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137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工作、参加检察听证、检察开放日等活动862人次,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建议63件次。公开案件信息20103条、法律文书10068份。发表理论调研文章276篇。真诚尊重、依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建立检律会商工作机制,构建良性互动检律关系。
各位代表,五年来,全州检察工作持续发展进步,离不开州委的坚强领导,离不开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州政府、州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州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
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全州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与绿色崛起的新形势相比,服务大局的针对性有待进一步提升;二是与检察监督的新格局相比,四轮驱动的协同性有待进一步提升;三是与改革创新的新任务相比,理念破冰的自觉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四是与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相比,司法为民的精准性有待进一步提升;五是与作风建设的新要求相比,队伍管理的规范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将高度重视,通过不懈努力切实加以解决。
今后五年工作思路
今后五年,全州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认真落实“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州第八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奋力谱写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为全州“立足大生态、构建大交通、发展大旅游、打造大产业,建成美丽湖北绿色崛起的重要一极”提供更加有力的检察保障。
一是在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上体现新高度。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强化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牢牢把握检察机关政治属性,自觉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推动政治建设与业务建设深度融合,毫不动摇把党的领导贯穿检察工作全过程、各环节,确保全州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二是在服务保障中心大局上展现新担当。增强能动检察意识,自觉立足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州第八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把检察工作融入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参与州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强民生司法保障,用心用情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检察产品,让人民群众感受更多司法温暖。
三是在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上取得新进展。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牢牢把握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把法律监督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落得更实。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加强刑事检察工作,提升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精准性,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全面提升“四大检察”工作质效,力求极致。
四是在深化司法检察改革上迈出新步伐。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发挥质效考评指挥棒作用,健全业务数据管理机制,构建规范高效的检察权监督制约体系。深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完善绩效管理机制。加强办案力量统筹调配,推动专业化办案团队组建。坚持科技强检,不断提升检察工作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深化阳光司法,持续推进信息公开、检察听证。
五是在锻造过硬检察队伍上展示新形象。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做到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严格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检政治责任,巩固拓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持续强化内部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制约,努力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检察铁军。
各位代表!勇毅笃行开新局,奋楫扬帆谱新篇!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州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会议精神,不忘初心,开拓进取,以创新引领发展,用实干成就未来,为把恩施建设成为美丽湖北绿色崛起的重要一极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有关用语说明
〔1〕风险研判制度:指在办理涉企案件时,要深入了解涉案企业经营状况、纳税就业、社会贡献等情况,认真听取主管单位、监管单位等意见,结合案发背景、原因、具体情节等,全面分析研判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可能受到的影响和风险,审慎作出决定。
〔2〕“挂案”:指的是企业或企业相关人员涉嫌犯罪,公安机关立案后,在不同诉讼阶段长期搁置、未作结论的案件。
〔3〕羁押必要性审查:指检察机关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4〕“一案三查”:指在办理黑恶犯罪案件中,既要查办黑恶势力,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制度。体现了刑事司法现代化的要求,有利于实现有效惩治犯罪、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6〕公开听证: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案件当事人等参与案件评议,通过公开审查的方式办理案件。
〔7〕一号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后,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提出了三项具体建议,并向教育部发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史上第一份检察建议,故称为“一号检察建议”。
〔8〕强制报告: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9部门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9〕“三到家”:指探访、关爱、保护“三到家”。
〔10〕四号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窨井盖“吃人”“伤人”等公共安全隐患问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的检察建议。该建议指出了当前窨井施工、管理、养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从重视窨井盖管理、压实安全责任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建议。
〔11〕“四大检察”:检察机关反贪反渎职能转隶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应对检察职能调整,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为突破口,提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目标。
〔12〕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单独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3〕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受理、审查、裁定及执行活动,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非诉执行活动实施的法律监督。这里的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依法进行受理、审查、裁定及执行的活动。
〔14〕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全面贯彻行政诉讼法确定的立法目的,在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加强调查核实,针对行政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和申请人在诉讼中的实质诉求,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多种途径,促进行政争议得到依法、公平、有效解决。
〔15〕“十四个罪名”:根据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即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16〕“十大业务”:指普通刑事犯罪检察、重大刑事犯罪检察、职务犯罪检察、经济犯罪检察、刑事执行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未成年人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的十大检察业务。
〔17〕“捕诉一体”办案机制:由受理刑事案件的检察官,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完成案件审查批捕、起诉,出庭公诉,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责的一种办案制度。
〔18〕“案-件比”: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其中“案-件比”是指标体系的核心。“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针对上述“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退查、延期等诉讼环节而统计出来的多个“件”。“案”与“件”所形成的对比关系是“案-件比”。“案-件比”越低,说明诉讼环节越少,办案时间越短,社会效果越好,理想“案-件比”为1:1。全州检察机关2021年“案-件比”为1:1.06。
〔19〕三个规定:指《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三项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三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建立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严查严防违规干预、插手和过问检察办案等问题。
〔20〕素能强检: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会议,强调要素能强检,具体指通过教育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方式,加强对检察人员的思想淬练、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不断提升队伍素能,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人才保障。
〔21〕强基固检: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会议,强调要强基固检,具体指坚持强基导向,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夯实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根基。
〔22〕“八项工程”:湖北省检察院为加强新时代基层院建设,从政治铸魂、业务品质、班子优化、招才引智、素能提升、管理创新、严管厚爱、保障升级等8个方面提出的要求,统称“八项工程”。
有关典型案例
王某某非法采矿羁押必要性审查案:王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被逮捕。同年4月,王某某的律师反映,王某某投资设立和参股的恩施某建材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涉及固定就业员工195人,在建施工工地多处,2019年度纳税5000余万元。王某某被逮捕后,加上受疫情影响,其设立和参股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贷款不能到位,部分项目不能复产,影响600多名农民工复工就业,申请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利川市检察院决定对王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审查认为,非法采矿的基本证据已经到位,侦查部门拟定的下一步工作计划与变更强制措施并不冲突,王某某无受行政、刑事处罚记录,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事实密切关联的犯罪嫌疑人均已到案。王某某有认罪认罚的意愿,通过变更强制措施对其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和政策感化,可促使其认罪认罚,完善全案证据链,有利于案件的后续办理,建议对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并得到采纳。王某某被变更强制措施后,迅速投入企业生产经营。
杨某杰司法救助案:2011年2月,刘某因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三轮载货摩托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导致杨某召、李某云死亡,后刘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杨某召、李某云死亡后,家庭失去主要生活来源,杨某召的父亲杨某杰、母亲刘某香、儿子杨某慧3人被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国家有关扶贫政策。但因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小孩教育费用长期积累无力负担,杨某慧上大学依靠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生活困难。2019年,利川市检察院与利川市扶贫办在联合开展的扶贫领域司法救助线索摸排行动中发现了该线索。利川市检察院调查核实后,决定对杨某杰等3人救助56191元。检察机关主动摸排线索,主动救助,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和司法温情,贡献了脱贫攻坚中的检察力量。
长江流域巴东段古茶园保护公益诉讼案:2019年1月,巴东县检察院履职发现某乡镇存在售卖古茶树的问题,依法决定立案审查。办案人员通过现场查勘、走访当地老者、查阅文献资料、咨询专家学者等方式,发现当地一处明朝时期遗存延续至今的古茶园,长期存在随意砍伐、过度采摘、偷盗出售等问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月,巴东县检察院以公开宣告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履职。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单位积极整改,划定古茶园保护范围,设立古茶树资源保护区,挂牌保护古茶树1200余株。该案于2021年被最高检评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典型案例。
宣恩县龙洞水库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龙洞水库是宣恩县县城居民的唯一饮用水水源地,2011年12月,被确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07年以来,宣恩县珠山镇某村部分村民一直在该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渡船旅游活动,营运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油污直接向水库排放,给县城居民饮水安全带来严重隐患。2018年8月,宣恩县检察院向相关行政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进行整改。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督促非法运营的村民将船只拖离库区并拆解,有效解决了多年来的船舶污染问题。宣恩县检察院还与积极协调相关行政单位,帮助、引导船舶经营者解决后续生计问题。该案于2019年被湖北省检察院评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张某某正当防卫案:2019年12月,张某某(男)与肖某某(女)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为消除矛盾,黄某甲、黄某乙(均系肖某某认的干哥哥)在黄某甲家中请张、肖二人吃饭调解。调解中黄某甲、黄某乙反复指责张某某,双方言语不和发生推搡。张某某报警,民警赶到对双方进行教育后离开。张某某随即离开,不久又返回大声喊肖某某一起回家,肖某某不回应。黄某甲声称肖某某不在并坚持不开门。张某某便多次用力撞门欲进入,黄某甲拿菜刀在门后防备,在张某某再一次撞门时,黄某甲开门就朝张某某头顶部砍了一刀。张某某夺过菜刀挥刀将黄某甲左膝盖砍伤致其倒地。黄某乙见状拿起割草刀出门帮忙,朝张某某头部砍击,张某某抬手格挡,并夺过割草刀将黄某乙头部砍伤。张某某随即停止伤害,并报警。经鉴定,张某某为轻微伤,黄某甲、黄某乙均为轻伤二级。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在本案中系正当防卫,对其作出不批捕决定。
吴某等人销售死牛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2017年3月,吴某等人将死因不明并深埋处理的成年母牛偷偷挖出、分割,向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共获得销售价款4890元。2017年11月,利川市检察院向利川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吴某等人支付牛肉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8900元,并在利川市市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2017年12月,利川市法院依法判处吴某等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同时,判令吴某等人赔偿人民币48900元并在利川市市级公开媒体上赔礼道歉。该案是检察机关提起的全国首例法院判决支持惩罚性赔偿的食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018年被最高检评为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姚某参与杀害警察案:2016年7月,时任来凤县公安局漫水派出所所长向雪飞在抓捕毒贩张某某过程中,被同案犯杨某某、杨某、姚某等人追赶围堵,后被杨某某持弹簧刀刺中右胸部、臂部,张某某持小刀刺中臂部。向雪飞因右肺破裂大失血当场死亡。杨某某、张某某、杨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八年,姚某被判无罪。一审判决后,州检察院认为,姚某虽全程未动手,但其与同案犯事前一起下楼、事中一起围堵、事后一起逃跑,系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法院一审认定无罪属采信证据不当,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定性错误,遂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湖北省高级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被告人姚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王某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2017年8月,王某某受周某某邀约,前往咸丰忠建河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大鲵2条,在返回途中被抓获。2017年10月,王某某之妻胡某某申请咸丰县检察院对王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咸丰县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承诺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情形,情节较轻,且同案犯罪嫌疑人已全部到案,证据已经固定,可排除串供的情形,后向公安机关建议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并得到采纳。该案于2018年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典型案例。
常某与谭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2016年1月,常某以谭某某、刘某欠其借款168万元未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谭某某、刘某夫妻二人立即偿还借款。同年3月17日,双方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谭某某、刘某于3月27日之前偿还常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68万元。经咸丰县检察院调查,常某实际仅借给谭某某夫妇47万用于做工程。为逃避他人债务,谭某某夫妻便与常某合谋虚构债务,将真实的47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13万元虚增到168万。之后,双方一同到法院要求庭前调解,以骗取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来逃避其他债务。咸丰县检察院向咸丰县法院依法发出监督意见,咸丰县法院当庭撤销调解书,并对常某、谭某某分别作出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某水产公司与某县水利局行政补偿纠纷检察监督案:2007年,某水产公司与该县水利局合作科研开发大鲵,合作期内,该公司垫资180余万元用于修建基地,并投入大量资金科研开发大鲵。2012年,基地所在自然保护区升级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且基地位于保护区核心区内。按规定,水产公司应退出核心区。2017年合作期满前,县水利局多次通知水产公司不再续约,要求其搬迁。2018年,该水产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县水利局支付大鲵养殖补偿金854.8万元。法院经一审、二审、再审,均未支持该公司诉讼请求。该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州检察院审查认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不准建设任何生产设施,水产公司与县水利局协议到期终止,法院不予支持该公司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为保护大鲵的生态环境及解决企业的生存困境,检察机关决定实质化解争议,在建议相关部门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妥善解决大鲵养殖遗留问题的同时,积极协调,最终促成达成调解协议,大鲵养殖基地交还主管部门管理,主管部门出资585万元回购大鲵,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
滚龙坝传统村落保护公益诉讼案:恩施市滚龙坝以古建筑群、古墓葬而著名,2007年被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公布为历史文化名村,2012年被列入住建部、文化部、财政部公布的第一批中国传统村落名录。近年来,该传统村落民居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古墓群葬被多次非法盗掘,养殖污染破坏生态环境。针对上述情形,恩施市检察院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职,保护好历史文化名村。收到检察建议后,各行政机关按照检察建议的内容积极履职。本案办理过程中,恩施市相关部门开展统一行动,对全市历史名村、传统村落和特色村寨进行了全面排查、保护,取得了良好效果。该案于2020年被最高检评为全国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