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作 报 告
——2019年1月21日在州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
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恒明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州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8年,全州检察机关在州委和省检察院正确领导下,在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省委、州委全会精神,全面履行检察职能,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各项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助力打好三大攻坚战
我们坚持把助力“三大攻坚战”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主战场,不断强化新时代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工作。
积极投入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持续开展金融秩序整治活动,批捕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贷款诈骗等犯罪14人、起诉25人。办理了来凤民生天然气公司、安普罗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重大复杂案件,依法起诉曹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5亿元大案。批捕电信网络诈骗、传销等犯罪42人、起诉40人,办理了涉案金额3.8亿元的何某等25人网络诈骗案。与金融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做好维稳维权、止损挽损工作。积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批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01人、起诉117人,批捕侵犯企业产权、危害企业生产经营犯罪79人、起诉81人。对涉嫌犯罪但危害不大、积极认罪悔罪的民企涉案人员,依法解除羁押强制措施7人,依法不捕17人、不诉10人。开展“服务和保障创新驱动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在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设置检察服务站,有针对性地开展“硒”产业和恩施地理标志保护小专项法律监督工作。
积极投入精准脱贫攻坚战。强化涉农检察工作,严厉打击侵害农民利益、破坏农村生产、骗取农业扶贫资金等犯罪案件100余件,依法打击农村涉黑涉恶犯罪24人,起诉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4件。对20名贫困户开展司法救助〔1〕,有效防止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坚决贯彻州委决策部署,全州五分之一检察干警进驻23个扶贫村,全体干警结对帮扶贫困户3564户。鹤峰县检察院驻村扶贫工作队荣获2013-2017年度“全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利川市检察院驻村“尖刀班”被评为利川市“脱贫攻坚榜样”。
积极投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开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活动,办理生态环境领域案件191件,监督公安机关对环境资源犯罪立案侦查43件,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35件。开展“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公益诉讼〔2〕专项行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61件,提起诉讼3件。完善“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三位一体生态检察新模式,在全州建立7个生态修复基地,新建和修复受损植被540亩。全州检察机关守护恩施“绿色”底色的经验多次被《检察日报》报道。
二、务实担当、忠诚履职,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认真做好保安全、护稳定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选配45名干警组成13个工作专班,对黑恶犯罪案件全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批捕311人、起诉170人,纠正漏捕49人,纠正遗漏同案犯9人,纠正漏罪13人。办理了“4.11”、“3.25”、“5.10”等多起涉黑专案,依法对以石某为首的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11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办理了田某民间借贷虚假诉讼〔3〕系列案件,移送“保护伞”线索9条。制定涉黑涉恶案件捕诉合一等五项工作机制,联合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成功举办 “扫黑除恶”恩施论坛,为专项斗争提供智力支持。
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2018年,全州检察机关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1984人、起诉2841人。严厉打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361人。依法批捕起诉了青林湾煤矿“4·10”事故相关责任人。批捕“两抢一盗”等侵财类犯罪394人、起诉419人。开展“飓风扫毒”行动,批捕各类毒品犯罪173人、起诉176人,依法批捕涉毒超过一吨的制毒团伙人员16人。开展 “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法律监督,批捕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22人、起诉6人。
主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在办案中化解不稳定因素,依法不捕285人、不诉487人,达成刑事和解〔4〕147人。高标准建设12309检察服务中心,加强检察长接访、带案下访等工作,依法妥善办理群众来信来访446件次。健全涉法涉诉信访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律师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33名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发放司法救助金53.9万元,促进案结事了。
三、巩固优势、做强主业,努力推动法律监督均衡发展
我们坚持以法律监督为主业,推动刑事检察监督、民事检察监督、行政检察监督均衡发展。
加强刑事侦查监督。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92件、撤案94件。坚决纠正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取证等侦查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209件次,监督纠正漏捕166人、漏诉88人,追诉漏罪89件。开展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138件,规范侦查取证行为。
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构建以抗诉为龙头的刑事审判监督格局,提出抗诉34件,法院采纳意见27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和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44件。州检察院抗诉的魏某盗窃、抢劫案被评为全省优秀抗诉案件。
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积极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强化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监督纠正监外执行不当193件次,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违法情形134起,监督纠正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不当92件次,监督纠正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罪犯9名。办理的杨某财产刑执行等6起案件被评为全国、全省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精品案件。联合州司法局对全州社区矫正〔5〕工作开展交叉检查,检查社区服刑人员1000余人。
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创新便民利民的民事检察监督工作机制,对确有错误的民事生效裁判提出抗诉9件,法院全部发回重审,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7件;对审判程序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10件,对民事执行违法活动提出检察建议13件。对裁判正确的102件民事案件做好释法说理、服判息诉工作。开展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向法院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4件。
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以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引领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优化行政检察监督格局,办理行政审判活动违法案件6件,办理行政执行活动违法案件15件,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4件,移送职务犯罪线索2件7人。
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从严惩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犯罪,依法批捕72人、起诉39人,办理的余某强奸、虐待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未检十大精品案件”。办理校园欺凌案件14件。落实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依法不捕34人、不诉65人。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两级院检察长兼任当地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州检察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湖北唯一一家“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创新实践基地”。
加强职务犯罪检察工作。顺应反腐败斗争趋势,与监委就提前介入、留置与强制措施转换、退回补充调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等具体问题,探索建立纪法贯通、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办理监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12件。
四、保持定力、攻坚克难,强力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实
我们坚持以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和检察院组织法为抓手,不断提升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6〕改革。加强办案组织〔7〕建设,搭建办案单元223个,一线办案力量较改革前上升24%。依法下放司法办案权限,审查批捕和公诉案件中,检察官自行决定占86%,检察委员会集体决定案件数较改革前下降19%。领导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两级院领导人均办案33.6件,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审委会21件次。组织案件评查3121件,及时纠正司法办案中的瑕疵和问题。及时完成各类人员办案质量考核,作为职级晋升、员额进退的依据。
全面推进公益诉讼工作。认真贯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坚决贯彻执行州委、州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通知》,当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07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204件,民事公益诉讼3件,实现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土地出让、国有财产、食药安全等五大领域全覆盖。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89件,行政机关高度重视,法定期限内回复150件。其中针对外卖平台安全隐患,发出诉前检察建议7件,推动相关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对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确实未依法履职的,依法提起诉讼6件,法院已判决4件,全部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利川市检察院诉吴某等三人销售死牛肉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8〕。落实修改后的刑诉法要求,充分发挥诉前主导〔9〕、审前过滤〔10〕作用。介入重大案件侦查181件次,要求侦查机关对瑕疵证据补正和作出合理解释21份,启动非法证据排除〔11〕36件次。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43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12〕128人次,变更强制措施100人。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运用信息化等多种方式出示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常态化,提高出庭公诉水平。
五、久久为功、持续用力,奋力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我们坚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向纵深发展,加强基层基础建设,锻造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新时代检察队伍。
对标转作风,狠抓政治建设。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开展专题政治轮训26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扎实开展谈心谈话、主题党日等活动,坚定“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认真学习监察法和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狠抓贯彻执行。对2个县市检察院组织系统巡察。开展检务督察28次,督促整改问题43个。
对标敢担当,狠抓组织建设。把组织建设作为业务担当的基础,开展“服务发展、强化担当”队伍整训。按照业务类型重新设置党支部,配强支委班子,规范“三会一课”等组织工作制度,推动党建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实现“首责”和“主业”两手抓、两手硬,州检察院第四党支部被评为红旗党支部。在尖刀班设置临时党支部,拓展“前沿阵地工作法”,以党建促进脱贫攻坚。
对标善作为,狠抓素能建设。大力开展专业培训、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联合州司法局、州律师协会举办公诉人与律师电视论辩赛。注重专业能力、专业精神的培养,把扶贫攻坚一线、扫黑除恶一线作为锤炼本领、增长才干的平台。一批业务标兵、办案能手脱颖而出,7人在省级以上各类检察业务竞赛中获奖,59篇理论研究文章在国家级、省级重点刊物发表。
对标抓落实,狠抓基础建设。全面布局智慧检务建设,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深入推进新型基层检察院建设,2018年,全州检察机关共有14个集体、42名个人获省级以上表彰,恩施市检察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荣记集体一等功,利川市检察院等4个集体、4名个人被省人社厅、省检察院表彰为2013-2017年度全省检察机关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各位代表,一年来全州检察工作的成绩,是在州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取得的。在此,我代表州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州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服务大局的思路和举措与恩施州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不完全适应。决胜精准脱贫全面小康、加快绿色发展,需要我们进一步调整思路、细化措施,提升服务大局的精准性。二是检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与新时代法律监督的新任务不完全适应。刑事检察与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发展不够平衡,办案质效有待加强。三是检察队伍的纪律和作风与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不完全适应。落实“两个责任”还有缺失,检察人员违纪违法仍有发生。对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不断加以解决。
2019年,全州检察机关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全面落实州委七届六次全会精神,坚决扛起服务推动恩施高质量发展的政治责任,全面推进恩施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为恩施州加快建成鄂西绿色发展示范区、全国先进自治州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是聚焦全面从严治党,持续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动全面从严治检。
二是聚焦恩施高质量发展,扎实做好保安全护稳定工作。紧紧围绕恩施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深入谋划服务大局的新思路新举措。坚持严打深挖、除恶务尽,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新进展。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筑牢金融安全司法防线。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的脱贫要求,确保检察机关对口帮扶村脱贫摘帽目标顺利实现。加强生态环境领域法律监督,依法保护“绿水蓝天”。
三是聚焦强化法律监督,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牢牢把握检察机关宪法定位,更新监督理念,拓展监督方式,提升监督质效。进一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做好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全面强化对立案和侦查活动、刑事审判活动、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构建协调发展的民事行政检察格局,不断深化未成年人检察监督和控告申诉检察监督。
四是聚焦改革新要求,落实落细各项改革“精装修”。把内设机构改革作为新一轮改革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重新设立刑事案件办案单元,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切实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持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构建新型检警、检法、检律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
五是聚焦整体素能提升,深化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以素能提升为核心实施检察人才工程,建立完善符合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职业特点的素能培训体系,加快检察人才培养。深入实施科技强检战略,提升检察工作现代化水平。
各位代表,在新的时代坐标下,我们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奋勇争先、砥砺前行,奋力谱写恩施州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相 关 说 明
〔1〕贫困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指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因无法获得有效赔偿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由国家通过专项资金给予适当的经济资助,帮助其解决暂时的生活、医疗困难。
〔2〕公益诉讼:指对于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和诉讼程序性质的不同,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正式明确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3〕虚假诉讼: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以虚构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违法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4〕刑事和解: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财产权利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除渎职以外的可能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和解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或者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5〕社区矫正: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6〕司法责任制: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办案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当前检察机关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主要是为解决检察权运行过度行政化的问题,健全权责清晰、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
〔7〕办案组织:办案组织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起点,员额制改革后,具有独立办案资格的检察官减少了。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建设的一个重要出发点,就是为检察官配备适当的检察辅助人员,形成并运行以检察官为核心的办案团队,保证优质高效地完成办案任务。
〔8〕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2016年7月20日,“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8号),从侦查、起诉、审判、诉讼权利保障等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
〔9〕诉前主导:根据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诉前阶段主要有追诉、监督、审查三项职能,具有“承上启下”、“把关调控”等重要作用。作为诉前中枢机关,检察机关通过介入侦查、指导监督侦查取证等方式,提升控诉效率。
〔10〕审前过滤:是检察机关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是指检察机关通过以事实、证据为“经”,以法律及法律政策为“纬”交织的“滤网”,遵循法定程序和司法规范要求,将不能经过滤网检验的案件截留在审前阶段的程序和制度。审前过滤主要具有四项功能: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关,提高公诉指控的质量及效率,防止带病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和冤假错案发生;对侦查活动形成深入、实质、全方位的监督,引导侦查取证围绕庭审依法有序开展;为审前案件依法适当分流提供制度性保障;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促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贯彻落实。
〔11〕非法证据排除:根据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被排除的证据不得作为逮捕、起诉意见、起诉决定或者判决的依据。
〔12〕羁押必要性审查:根据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