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作 报 告
——2018年1月6日在州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上
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恒明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州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7年,州人民检察院在州委和省检察院正确领导下,在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依法履职尽责、服务保障大局为主线,着力加强检察业务工作,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狠抓过硬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坚持围绕中心,更加主动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我们坚持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和推进检察工作,着力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保障民生。
深化平安恩施建设。充分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认真做好保安全、护稳定工作。2017年,全州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各类刑事案件1664人,起诉2619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多发性侵财犯罪,批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90人,起诉442人。批捕抢劫、盗窃等犯罪476人,起诉565人。批捕各类毒品犯罪174人,起诉173人。在起诉侯某等人贩毒案中,检察机关加强侦查监督,成功追诉涉案冰毒8000余克,追诉的涉案主犯胡某被法院判处死刑。及时介入“芭芘酒吧寻衅滋事”案,批捕涉案人员26人,追捕3人,全部提起公诉。办理的卢某等人聚众斗殴、故意杀人等严重危害公众安全案,被央视《庭审现场》录播。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开展“金融秩序专项整治活动”,批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传销等犯罪22人、起诉105人。依法批捕起诉了聂某等26人犯罪团伙诈骗案,批捕了曹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亿元大案。在办案的同时妥善化解案件中存在的不稳定因素,依法不捕284人、不起诉472人,达成刑事和解〔1〕150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完善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妥善处理群众信访1269件次。开展国家刑事司法救助21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26名刑事被害人及近亲属,发放司法救助金32.8万元,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始终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突出位置,部署开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办理各类生态环境领域刑事案件293件,立案侦查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31件33人,监督公安机关对环境资源犯罪立案侦查70件,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5件,发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2〕诉前检察建议26件,移送起诉2件。如咸丰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滥伐林木1700余株、非法占用农用地39亩的张某依法批准逮捕。在全州推行毁林犯罪“补植复绿”从轻处罚机制,促进受损生态修复, “补植复绿”1300余亩,切实解决“人坐刑期满,荒山依旧在”的问题。36名犯罪嫌疑人自愿参加“补植复绿”,并依法获得从轻处罚。在恩施市白杨坪镇建立了全省首个“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预防警示教育基地”。召开新闻发布会6次,通报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典型案例,向全社会宣传展示了生态检察工作,《湖北日报》、《检察日报》对恩施生态检察工作进行了专题报道,全国人大解放军代表团对恩施州生态检察工作进行了视察。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继续推进服务非公企业专项法律监督,着力营造法治化市场营商环境。深化与全州9 个工业园区92 家非公企业的检企联系制度,为企业发展提供“订单式”司法解决方案和有针对性检察服务措施。审慎处理涉企案件,注重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防止因办案偏差加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引发群体性的社会矛盾。批准逮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52件66人,起诉57件102人,批捕侵害企业权利、危害企业生产经营刑事犯罪6人、起诉9人。立案查处国家工作人员侵犯企业权利职务犯罪15人。对涉嫌行贿犯罪但金额不大、配合调查的非公企业涉案人员,依法解除羁押强制措施17人,依法不捕21人、不诉15人。
服务精准扶贫战略。立足职能,突出重点,为精准脱贫贡献检察力量,查办损害群众利益案件15件21人,查办了秦某、杨某任乡党委书记、乡长期间伙同其他3人,采取申报虚假项目、虚增工程量等方式,套取扶贫项目资金193万元滥用职权、贪污窝案。以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预防监督为抓手,把扶贫领域专项预防监督不断推向深入,及时深入到高检院、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的预防监督挂牌督办点宣恩大沱易迁工程集中安置点,组织乡政府及工程建设各方,建立联合巡查、通报督办、诫勉约谈等三项制度,开展预防共建。各县市检察院会同发改、扶贫等部门,对全部易迁项目全面开展预防监督。
二、坚持精准履职,更加努力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向检察监督聚焦聚力,维护司法公正,深入推进法治恩施建设。
加强惩防职务犯罪工作。持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145件158人,其中,大案48件,要案8人。查处县处级干部9人、科级干部14人。查办工程项目建设领域职务犯罪54件55人,查办州传媒中心系列案件、龙凤生态园系列案件19人。查办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领域的职务犯罪53件54人。查处行贿犯罪61人。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结合办案开展警示教育95次、预防调查45次,提出预防检察建议114件次,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19份。为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提供行贿档案查询〔3〕2万余次。加强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综合分析、辨症开方,推动建立制度7项,促进了相关单位内控机制的完善。认真贯彻执行《恩施州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州检察院向州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了《条例》实施情况。与州邮政公司联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邮路活动,利用邮政服务网络点多面广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宣传,推动廉洁理念走入千家万户。
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监督。坚持重心下移,拓展侦查监督途径。恩施、利川市检察院探索在基层公安派出所派驻检察室、检察官办公室,强化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的监督。重点加强对有案不立、刑讯逼供、违法取证等问题的监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侦查机关立案253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侦查机关撤案125件。对侦查活动中违法情形,书面纠正153件次。监督立案后批捕87人,起诉119人。监督立案案件被法院判处三至十年有期徒刑13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人。对应当提请逮捕而未提请的,监督纠正漏捕149人。对应当移送起诉而未移送的,监督纠正漏诉108人,追诉漏罪105件。完善“两法衔接”〔4〕信息平台,实现对250余家行政执法单位执法活动的同步监督,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63人。
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对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按照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50件,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发回重审或改判32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和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40件。州检察院支持抗诉的魏某抢劫一案,二审法院将魏某的刑期从九个月改判为十三年。
加强刑罚执行检察监督。强化对监狱、看守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监督纠正监外执行不当207件次,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违法情形165起,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45件次,监督纠正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罪犯10名。
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优化多元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格局,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裁判、调解书提请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13件,对审判程序中的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25件;纠正民事、行政执行活动违法49件。开展“虚假诉讼专项清理”活动,办理虚假诉讼案件3件。通过办理李某、邓某与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深挖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3人。对不服法院正确裁判的79件案件,认真做好当事人息诉服判工作,维护司法权威。
加强未成年人检察监督。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提起公诉48件86人,落实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特殊程序,依法不批捕28人,对68名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矫治,完善社会化帮教体系,帮助改过自新、回归社会、考上大学。组建州县两级检察官巡讲团,积极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累计覆盖106所学校、16.8万学生,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
三、坚持克难攻坚,更加积极地落实各项改革部署
保持改革的定力和韧劲,破解难题,积极推进各项改革落实落地。
决战决胜司法责任制〔5〕改革。严格落实员额检察官到办案一线规定,合理设置办案组织,全州234名入额检察官全部投入一线主办案件,办案力量得到明显加强,司法资源得到进一步科学合理配置。实行领导干部带头办案、定期通报制度,全州两级院领导直接办理案件812件。按照“充分放权”“应放尽放”的原则,授权检察官决定事项264项,检察官决定各类案件2399件,检察官成为有权有责、权责并重的办案主体。持续推进内设机构改革,彻底打破以往“三级审批”的办案模式,实现“谁办案、谁负责”,倒逼司法责任制全面实践运行。全面完成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确定、首次按期晋升工作,检察职业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坚决拥护支持配合监察体制改革。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州委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认真做好全州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的机构、编制、人员、装备等情况的调查摸底,提出转隶人员人选,加强思想引导,严明纪律要求。深入开展案件线索、久立未决案件、涉案财物和强制措施“四项”清理,确保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及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来,全州检察机关办理了一批全省有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65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62件,民事公益诉讼3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62件,提起诉讼7件,法院已判决6件。开展“非煤矿山复绿、复垦”、“非法占用农用地清理”等小专项活动,解决了一些严重影响发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资源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行政机关高度重视检察机关的监督,回复检察建议53件,督促整改28件,其中,作出行政处罚4件,要求相对人补办审批手续6件,发出催款通知书6件,责令限期治理5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件,促进了依法行政,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6〕。建立完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主动介入重大案件侦查334件次。贯彻证据裁判规则,要求侦查机关对瑕疵证据补正和作出合理解释1028份,对侦查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149件次,启动非法证据排除〔7〕43件次。注重强化诉前主导和审前过滤,加大检察环节审查把关力度,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捕66人、不起诉466人。开展羁押性必要审查〔8〕,提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116件次,采纳103件次。高度重视律师在促进司法公正中的重要作用,恩施市检察院被高检院表彰为“全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先进基层院”。
四、坚持从严治检,更加全面地筑牢队伍建设根基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以党的建设带动队伍建设,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抓好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不懈地用党的最新理论武装干警头脑,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重要政治任务,通过多种形式强化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将学习贯彻活动与检察工作实际深度融合,推动工作发展。扎实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让党员干部受到深刻的思想洗礼。加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筑牢思想防线。严肃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
抓好纪律作风建设。认真学习贯彻《准则》《条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建立司法业绩档案,加强对领导干部、检察人员和执法办案重点环节的监督制约。对干警执行纪律情况开展检务督察36次,督促整改问题48个。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对800余起案件逐案评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司法办案中的瑕疵和问题。加强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公开案件信息3600余件,公开法律文书1000余份,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91件,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抓好队伍素能建设。高度重视检察人员素质能力培养,针对检察业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多元培训方案,开展经常性、正规化的分类业务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培训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400余人次,开展岗位练兵139次。13人在省级以上各类检察业务竞赛中获奖。涌现出全国、全省职务犯罪侦查专家32人、全州青年岗位能手2人等各类人才。
抓好基层院建设。加强对基层院工作的调研指导,完善基层院建设考核办法,深入推进示范院建设,上下联动抓好基层院建设,促使基层检察工作形成你追我赶、整体推进的良好局面。2017年,全州检察机关先后有43名个人、11个集体获省级以上表彰。6个检察院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州检察院、建始县检察院分别被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表彰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 “全国巾帼文明岗”,州院公诉处被团省委、省文明办命名表彰为“2015-2016湖北省青年文明号”,恩施市检察院被省检察院表彰为“全省检察文化建设示范院”。
各位代表,一年来全州检察工作的成绩,是在州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取得的。在此,我代表州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全州检察机关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州检察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一是立足职能、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与恩施州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比有差距。需要进一步调整新思路、制定新措施,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有效的服务。二是履行法律监督的力度、效果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定位的要求相比有差距。检察监督的数量、质量以及刚性、实效还有待加强。三是担当作为、争先创优的干劲和激情与工作任务的繁重性相比有差距。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办案责任与风险不断加大,而少数干警思想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作用发挥不充分,需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提升能力,调动积极性。四是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与新时代检察工作的要求相比有差距。检察信息化程度不高,科技含量不高,与时代发展趋势不相适应。办理高科技犯罪、金融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等案件的能力有待提升。对这些问题,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不断加以解决。
2018年,全州检察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州发展稳定大局,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坚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力促进司法公正,扎实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为推动恩施州加快绿色发展,建成全省特色产业增长极,决胜全面小康提供法治保障。
一是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领,牢牢把握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引导广大检察人员更加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更加自觉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遵循,自觉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中央、省委、州委重大决策部署在检察机关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
二是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使命,集中精力保稳定促发展。围绕州委发展战略,调整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思路和举措。突出加强生态环境和绿色发展保护,突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专项法律监督工作,突出加强服务脱贫攻坚、重大项目、非公经济、支持创新创业等工作。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网络安全、金融安全等各类刑事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更加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三是以做强做实法律监督为目标,探索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新途径。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要求〔9〕,全面贯彻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新举措,适应检察职能重大调整后的法律监督新形势,强化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的措施,推动解决执法司法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认真贯彻落实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全面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确保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是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为动力,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全面实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10〕,打造专业化高素质检察官队伍。全面加强改革配套机制建设,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推动改革取得实效。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探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重大司法改革的举措,不断增强司法体制改革整体效能。加快打造“智慧检务”,大力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
五是以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为抓手,努力建设过硬检察队伍。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总要求,认真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部署,把全面从严治党深度融入各项检察工作。着力建设政治、业务、责任、纪律、作风过硬的检察队伍,着力培育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队伍,着力营造检察机关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各位代表,新的目标已经确定,新的征程已经起步,我们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克难奋进,奋力开创新时代恩施州检察工作新局面,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相 关 说 明
〔1〕刑事和解: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财产权利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除渎职以外的可能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和解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或者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公益诉讼: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检察机关为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计算机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而形成的档案查询系统。2012年1月26日,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正式在全国联网开通,各级检察机关可在本地完成对全国范围内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
〔4〕两法衔接:由检察机关会同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能实行的,将行政执法中查办或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审查,及时启动刑事追究程序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强调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践证明,这一机制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等问题,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5〕司法责任制: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办案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是此次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当前检察机关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主要是为解决检察权运行过度行政化的问题,健全权责清晰、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
〔6〕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7〕非法证据排除:根据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被排除的证据不得作为逮捕、起诉意见、起诉决定或者判决的依据。
〔8〕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9〕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要求:2017年9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的贺信中突出强调: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惩治和预防犯罪、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职责,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
〔10〕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将检察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检察辅助人员是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协助检察官审查各类案件、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草拟案件审查报告及有关法律文书等职责。司法行政人员是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负责各级人民检察院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