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作 报 告
——2017年1月7日在州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上
州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代理检察长 刘恒明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州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工作的回顾
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全州检察机关在州委和省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服务保障大局、加强检察监督、深化改革创新、强化自身建设,检察工作实现了新发展。
一、过去五年,是检察机关精准发力,服务发展更加有力的五年
坚持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大局之中思考和谋划,履行职责着眼全局,司法办案服务发展。
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助力“生态立州”。五年来,全州检察机批准逮捕污染环境、非法采矿、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227人,提起公诉994人,监督相关行政机关及时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34件。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职务犯罪、查办“涉林”渎职侵权犯罪等专项工作,立案查处各类危害生态环境背后的职务犯罪89人。积极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1〕试点工作,州检察院2016年办理的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系全省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针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制度漏洞和管理缺失问题,发出督促行政机关履职〔2〕检察建议〔3〕6件,一件检察建议被国家环保部、中国法学会等联合表彰为“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优秀事例”。
护航重大项目建设,助力“产业兴州”。深入重大产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州域经济发展等重大项目,查处职务犯罪162人。查处了州高速公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袁某在水布垭复建工程中,收受贿赂100余万元等一批典型案件。组织开展查处“三违”〔4〕领域职务犯罪专项行动,立案查处职务犯罪92人,依法保障新型城镇化建设。查处了利川市国土资源局黄某收受贿赂400余万元等一批典型案件。连续开展国有土地出让金督促履职专项监督,提出检察建议27件,监督相关部门收回国有资金近2.18亿元,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与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等重点系统,建立健全重大项目同步预防机制,深入58个重点项目开展专项预防,为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5〕39120次,对有行贿犯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监督相关单位取消准入资格。配合州人大常委会起草了《州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该条例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系全国首部专门规范特定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依法优化营商环境,助力“开放活州”。五年来,全州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批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291人,起诉291人。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积极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先后与120余个企业健全服务联络机制,深入企业开展法律服务,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向1800余名非公企业人员宣讲“高检院十八条”〔6〕、“鄂检十条” 〔7〕。批捕侵害企业从业人员权利、危害企业生产经营刑事犯罪167人、起诉206人;立案查处索贿受贿等侵犯企业及从业人员权利职务犯罪92人;通过提出涉企民事抗诉,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600余万元。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坚持“三个正确区分”〔8〕和“五个慎重”〔9〕,助推企业“爬坡过坎”。通过案件审查,先后对20名非公企业涉案人员,依法解除了羁押刑事强制措施。如检察机关在办理某房产企业行贿案时,对积极认罪悔罪的企业总经理方某,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方某取保候审后,筹措资金及时兑付千余名农民工工资,恢复企业生产并解决就业250人。
全力保障民生民利,助力“富民强州”。五年来,全州检察机关围绕民生权益保障,持续开展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等专项工作。在危房改造、“雨露计划”、扶贫贴息、医疗卫生、教育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570人。围绕民生打“苍蝇”,查处侵害群众利益、影响农村稳定的“村官”职务犯罪173人。州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被高检院表彰为“查办危害民生民利职务犯罪工作先进集体”。针对全州实施脱贫攻坚战略,制定服务措施,部署开展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已查办职务犯罪52人。针对涉农惠民专项资金“雁过拔毛”、“跑冒滴漏”等问题,查处虚报侵吞涉农惠民专项资金职务犯罪219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800余万元,查处了王某骗取农村卫生户厕改造项目资金200余万元等一批典型案件。
二、过去五年,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检察监督更加强化的五年
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深入推进“依法治州”和法治恩施建设中,推动检察监督全面发展。
积极查办预防职务犯罪。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州委反腐败决策部署,查办职务犯罪取得新成效。五年来,全州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788件1003人,同比上个五年分别上升116.48%和110.27%。其中查处贪污贿赂案件616件736人,渎职侵权案件167件261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600余万元。突出查办权力、资金密集领域大要案,立案查处贪污贿赂大要案件482件、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87件。立案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652人,其中,县处级干部29人、科级干部159人。坚持“挖窝查串、重点治理”,彰显办案规模效应,查处重点领域窝案串案209件。持续加大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立案查处 “围猎”国家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行贿人231人。围绕司法办案,全面深化预防工作。对发案单位提出整改建议579件次,提供预防咨询639件次。推动全州6大系统近90余个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催生各类管理制度创新61项。开展预防调查、犯罪分析947件次,主动向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预警建议,促进源头治理。55份专题报告和检察建议得到州县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自觉将检察机关预防工作融入社会化大预防格局,推动全州8个县市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目标考核。
深入推进平安恩施建设。顺应人民群众平安需求,以法治实践推进社会治理。五年来,全州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各类刑事案件6104件8421人,起诉10061件14170人。批捕抢劫、盗窃等多发性侵财案件犯罪3726人、起诉4863人。突出打击损害群众利益、危害社会稳定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批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犯罪100人、起诉185人。积极投入“反邪教”斗争,依法批捕起诉“全能神”、“法轮功”等邪教犯罪组织骨干成员25人。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起诉涉黑、涉恶以及各类团伙犯罪326名。深入推进“禁毒”、“禁赌”等专项斗争,批捕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嫌疑人824人、起诉860人。对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依法不批捕1192人、不起诉1810人。依法妥善处理群众信访2285件,对涉法涉诉信访,依法导入诉讼程序。加大国家司法救助力度,累计向175名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发放救助金140万元。5个院受理接待中心被评为全国、全省“文明受理接待中心”。加强社区矫正〔10〕法律监督,持续开展监外执行罪犯〔11〕脱管漏管专项监督,核查监外执行罪犯12791名,纠正脱管、漏管445人次,监督收监执行68名。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精心打造“梦虫虫花园”、“港湾”等个性化未检工作室〔12〕,综合运用附条件不起诉、管护帮教等措施,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恩施市检察院被命名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该院创建的预防宣教模式,荣获中央综治委、共青团中央、中国法学会“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事例奖”。
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深入贯彻法治恩施建设部署,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侦查的案件,监督立案960件,起诉后法院已作有罪判决537人,其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74人,如滕某在缓刑考察期间贩卖毒品,经立案监督后,其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对侦查机关立案不当的,监督撤案768件。对应当提请逮捕而未提请的,监督纠正漏捕328人,起诉后法院已作有罪判决147人;对应当移送起诉而未移送的,监督纠正漏诉372人,起诉后法院已作有罪判决295人。加强对刑事审判监督,对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按照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134件,书面建议纠正审判程序违法405件次。加强民事和行政检察监督,受理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申请3097件,提出抗诉132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89件。强化对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809人,坚决防止服刑罪犯 “以权赎身”、“提钱出狱”等问题。建立完善 “两法衔接”〔13〕信息平台和工作考评机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62件,促进了依法行政。
积极履行法律赋予新职能。认真贯彻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积极探索、完善、发展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监督,以及行政诉讼活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针对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违法,提出检察建议753件,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597件。办理督促行政履职检察监督1025件。深入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14〕,变更和建议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450人;建立健全强制医疗办理和监督机制,对15名暴力危害社会、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探索鉴定人、侦查人员等“四类人员”出庭机制〔15〕,选择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试点推进,取得较好效果。
三、过去五年,是检察机关改革创新,司法效率更加提升的五年
牢牢抓住开展司法体制改革首批试点的重大机遇,不断深化检察改革创新,最大限度地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工作活力。
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16〕,通过“考试+考核”8道程序,择优遴选员额内检察官〔17〕228名。按照检察官36%、检察辅助人员49%、司法行政人员15%的比例,完成了人员分类定岗。建立基本办案组织〔18〕146个,改革后,检察官及助理全员投入司法办案,司法办案一线人员占85%,案多人少矛盾得到有效化解。全面实行检察官司法责任制〔19〕,制定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清单,突出检察官司法办案主体地位。授权检察官决定176项,授权比例近40%。改革后,检察官决定案件1845件,占同期办结案件91.2%。建立健全检察官案件评查、业绩考评等机制,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全面推行基层院内部整合改革〔20〕,全州8个基层检察院撤销科室等内设机构136个,整合为58个部(局),取消科长、副科长等中间环节职务序列172人次。改革后,批捕、起诉办案时限同比分别缩短12.1%和23%,民事行政案件结案率提高26%。
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21〕。发挥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和庭审指控犯罪的主体作用,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建立完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制,主动介入重大案件侦查1256件次。加强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审查把关,要求侦查机关对瑕疵证据补正和作出合理解释1416份,对侦查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1106件次,启动非法证据排除〔22〕209件次。更加注重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的作用,依法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权利1250件次。
积极推进公益诉讼改革。自2015年8月全省公益诉讼试点启动以来,全州检察机关围绕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三个重点办案领域,积极排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2件,启动诉前程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或组织履行职责。对经建议仍不履行职责,或没有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立案4件,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3件。在办理全省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州委、州人大、州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该企业在检察机关起诉后积极整改,投入资金建设环保设施,并通过了环评验收。
积极推进检务公开制度改革。依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重要案件、法律文书、案件程序3类信息11869条,两级院官方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发布信息66354条,增强检察门户网站信息发布、案件查询、咨询服务等功能,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立体检务公开格局基本形成。两级院“两微一端”粉丝数达到60余万人,2个院检务头条号被评为“全国最具影响力检务头条号”。
四、过去五年,是检察机关从严治检,自身建设更加深化的五年
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部署,坚持从严治检不放松,努力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强化思想政治建设。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和“两学一做”等学习教育,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中央历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引导全体检察人员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坚定理想信念、坚守职业良知,州检察院被表彰为全省“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先进单位”。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条例(试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紧紧抓住“关键少数”,建立党组工作制度9项,把全面从严治党贯穿党组履职全过程。
强化司法作风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强化党章党纪党规意识,牢牢把政治规矩和纪律挺在前面。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实行党组及成员主体责任清单制度,推进责任落实由软变硬。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整治“四风”突出问题。开展检务督察〔23〕182次,督促整改问题48个。调查处理检察人员违纪举报44件。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24〕工作,对985起案件逐案评查。先后开展涉案财物、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等4个专项检查,纠正了一批司法不规范问题。
强化司法能力建设。主动适应检察改革发展需要,广泛开展业务竞赛和专项业务培训。五年来,全州检察机关涌现出了全国全省业务专家、全国全省理论研究人才、“全省侦查能手”、“全省优秀公诉人”等业务尖子23名。4件案件先后被高检院评为 “全国行政检察优秀案件” “全国优秀刑事抗诉案件”, 7件案件被评为全省十大精品案件,32份法律文书被评为全国、全省检察机关十佳、优秀法律文书。
强化监督制约体系建设。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五年来,两级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工作82次,州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并审议了行政检察、重点项目预防等工作。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评议检察工作109次,召开检察工作通报会183次,邀请人大代表视察了全州8个县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认真办理并及时答复人大、政协提案、转信23件次。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等社会监督,先后邀请2620名人民群众代表视察检察工作,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237件。2016年7月,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朝闻天下》对我州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工作作了专题报道。
五、过去五年,是检察机关强基固本,发展根基更加坚实的五年
坚持高标定位、整体推进,在抓基层、强底盘上下功夫,凝聚发展正能量。
积极实施人才兴检工程。始终把检察人才培养作为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基础工作来抓。五年来,全州检察机关新招录检察人员182名,同比上个五年上升19%,法律专业占92%,招录雇员制检察辅助人员73人,为检察事业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加强检校合作,有效解决人才“培养难、留住难”的问题,46人通过或在读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118人通过司法考试。
加快实施科技强检战略。五年来,全州检察机关锁定“数字检察”目标,信息化建设投资同比上个五年增长近5倍。启动电子检务工程,建成了职务犯罪侦查指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等13个办案办公系统,全面上线运行信息化案件管理平台、电子卷宗系统,深入推进 “检察云”平台项目建设。新建办案、技术功能性用房2.88万平方米,建设了设施完备的办案区、信息化审讯室。信息化建设与检察工作日趋深度融合,使检察工作的发展更加扎实而富有后劲。
推进法律监督向基层延伸。在恩施市龙凤镇、巴东县野三关镇设立了2个乡镇检察室,在社区、乡镇建立了35个检察巡回服务站,实现检力下沉,使检察工作“接地气”。通过定点与巡回相结合,化解各类纠纷133件次,提供各类法律服务785次,促进乡镇完善制度28项。持续开展检察服务基层 “五进”活动,进机关、企业、农村、社区、学校,开展法律服务388场次,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晓度和满意率。
全面深化基层院建设。深入推进基层院 “八化”建设〔25〕,五年来,全州4个检察院被评为“省级文明单位”,2个院被评为“省级最佳文明单位”。3个基层院先后被评为“全省先进检察院”、“全省十佳基层检察院”,恩施市检察院被表彰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55个集体和95名干警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同时涌现出了“全国模范检察官”等一批先进典型。在全省检察机关综合考评中,恩施州检察工作2015年跃进到全省第3名,80%以上业务工作进入全省优秀,刑事审判监督、民事、行政检察、未成年人检察等工作,连续多年蝉联全省第一。
五年来,我们不断推进全州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基本经验是:始终坚持以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为根本政治原则,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始终坚持以服务大局为使命,紧紧围绕全州重大发展战略,立足职能、积极作为,在服务大局中提升水平;始终坚持以法治精神为主心骨,强化检察监督不动摇,全力维护公平正义和法治权威;始终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持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下大气力破解难题、补齐短板;始终坚持以从严治检为保证,严明纪律规矩,旗帜鲜明反对司法腐败,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生态。
各位代表,五年来全州检察工作的成绩,是在州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取得的。在此,我代表州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州检察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一是五大发展理念树立得还不够牢。检察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融合度不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大局、惩治犯罪、化解矛盾的能力有待提升,有的案件存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够统一的问题。二是检察业务工作还存在短板。法律监督的力度、质量与人民群众期望还有差距;一些职务犯罪案件和诉讼监督案件质量效果还不够好。三是检察队伍建设还有差距。部分干警司法水平还不适应工作的需要,擅长办理知识产权、网络犯罪等案件的高层次人才还比较缺乏;从严治检仍存在薄弱环节。四是检察信息化与司法办案深度融合和对检察工作的助推作用发挥不够。五是检察管理精细化程度不够。落实司法改革任务繁重,相关配套职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凝神聚气、激励引导的绩效管理机制尚未完善,少数干警创新创优激情有所下降。对此,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改进和解决。
今后一个时期工作打算
各位代表,“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检察工作向更高水平迈进的关键阶段。我们将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恩施实施,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深化司法改革为动力,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进一步开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新局面,为恩施州建成全国先进自治州,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一是围绕改革发展大局,谋求恩施检察工作新局面。紧紧围绕恩施州建成全国先进自治州目标,与全国全省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发展战略,加强经济领域犯罪的分析研判,切实找准检察工作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着力点。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发挥职能积极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突出加大对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司法保护力度,更加精准地服务脱贫攻坚、重大项目、非公经济、支持创新创业,促进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依法保障全州经济社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二是围绕法治恩施建设,促进检察监督效能新提升。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矛盾、推动反腐、保障民生、促进发展。准确把握平安建设的新要求,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等犯罪,突出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坚决惩治电信诈骗、非法泄露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坚持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不减、劲头不松。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坚守法治的生命线,依法保障人权,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是围绕深化改革创新,增创检察工作发展新优势。按照中央、省委和州委统一部署,坚定不移地深化各项改革。扎实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让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准确把握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依法加强对刑事诉讼各环节监督,提升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加大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力度,确保取得更大实效。
四是围绕全面从严治党,探索过硬队伍建设新举措。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引导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补足精神之钙,让守纪律、讲规矩成为干警思想自觉和行动习惯。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部署,强化检察机关党风廉洁建设。坚持纪挺法前,用纪律规矩管住绝大多数,推动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持续实施人才强检战略,加强检察业务专家、业务尖子和办案能手培养选拔。全面推进现代科技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促进检察监督提质增效,更好地提升司法能力。继续深化基层院“八化”建设,筑牢检察事业发展根基。
五是围绕强化自身监督,形成司法公信力建设新面貌。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检察工作情况,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制度,诚恳听取代表、委员的批评意见,认真办理议案、提案。主动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等在诉讼活动中的制约。强化检务督察,深化检务公开,拓宽群众参与检察工作的渠道,更加自觉地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进一步提升司法形象和公信力。
各位代表,我们将认真落实本次人大会议的部署,振奋精神、开拓进取,不忘初心,继续前进,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恩施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附:
相 关 说 明
〔1〕公益诉讼: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是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指检察机关对负有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监管职责的有关监管部门和国有单位,以及负有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的有关职能部门,如果发现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可以依法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
〔3〕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方式之一,是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是指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在制度与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与漏洞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建议,建议有关单位及时制定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排除滋生犯罪隐患,铲除犯罪土壤的行为。
〔4〕三违: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开发。
〔5〕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检察机关为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计算机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而形成的档案查询系统。2012年1月26日,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正式在全国联网开通,各级检察机关可在本地完成对全国范围内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
〔6〕高检院十八条:为充分发挥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2月19日,制定了《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
〔7〕鄂检十条: 2016年3月20日,省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了《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
〔8〕三个正确区分:正确区分改革中出现的新兴产业、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新型投资模式,与钻政策空子、突破法律底线侵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一般违法违规、一般工作失误、正常经营亏损,与构成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公错”与“私罪”,企业犯罪与企业家个人犯罪等界限。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慎重妥善处理。
〔9〕五个慎重:慎重使用强制措施;慎重查封、冻结企业帐目和银行帐户;慎重扣押企业涉案物资;慎重着警服、开警车到企业办案;慎重宣传企业犯罪案件。
〔10〕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11〕监外执行罪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其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而依法将其放在监狱外不执行的制度。监外执行的对象是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适用监外执行。
〔12〕“梦虫虫花园”、“港湾”未检工作室:“梦虫虫花园”未检工作室系恩施市检察院创建。梦虫虫,在恩施方言里,形容懵懂无知的孩子如身处梦中、将醒未醒、迷迷糊糊的人生状态。“梦虫虫花园”工作室坚持关爱与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方位担负起维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港湾”未检工作室系来凤县检察院创建。港湾即“只要给一苗火光,眼前就变成港湾”,港湾工作室以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犯罪预防、简单心理疏导为主要工作内容。一共打造了四个专区:“灯塔指航”通过青少年心理测评量表,客观地评价探究未成人的心理状况,引导他们明辨是非,树立自信;“阳光沙滩”引入“沙盘游戏治疗”心理学治疗系统,通过游戏方式,帮助未成年人自我矫治心理误区,排除心理障碍;“航间小憩” 设置放松训练项目,帮助未成年人释放心理压力,排解不良情绪;“乘风破浪”通过面对面亲情式对话,关注心灵,给予未成年人积极向上的动力与希望,让他们能把握青春,搏浪前行。
〔13〕两法衔接:由检察机关会同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能实行的,将行政执法中查办或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审查,及时启动刑事追究程序的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强调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践证明,这一机制旨在防止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等问题,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14〕羁押必要性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15〕“四类人员”出庭机制。因审理刑事案件需要,依法通知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和有专门知识“四类人员”出庭,当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有关事项进行说明,接受询问并如实陈述的诉讼活动。
〔16〕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将检察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检察辅助人员是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协助检察官审查各类案件、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草拟案件审查报告及有关法律文书等职责。司法行政人员是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负责各级人民检察院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工作。
〔17〕员额内检察官:推行检察官员额制度,压缩现有检察官数量,实现定量限量的管理,通过严格的遴选方式,选出更加优秀的人才进入员额检察官,行使检察权,而其他任何人都无权行使检察权,使检察官真正承担起谁办案、谁负责的主体责任。推行检察官员额制度是当前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18〕基本办案组织:建立一名检察官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的办案组,采取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固定办案组,由一名检察员和若干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组成固定团队,检察员主办案件,对办案工作负主要责任;二是临时办案组,在同一业务部门内,办案组成员不固定,根据办案实际需要,临时性指定若干检察官助理、书记员与一名检察员组成办案组;三是临时指派办案,人数较少的基层检察院,可以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归口案件管理部集中统一管理,根据办案需要临时指派其协助检察员工作。在此基础上,可以实行组合办案或协同办案,由两个以上基本办案组织(检察官办案组)组成,可以由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负责,指挥各检察员共同办案;也可以由检察长指定一名检察员主办案件,其他检察员参与协办。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组建专案组办理。
〔19〕司法责任制: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办案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是此次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当前检察机关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主要是为解决检察权运行过度行政化的问题,健全权责清晰、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
〔20〕基层院内部整合改革:按照“横向大部制、纵向扁平化、减少中间环节”的要求进行内部整合。政法专项编制在50名以下的基层检察院将原有内设机构整合为四部一局,即批捕公诉部、职务犯罪侦查部、诉讼监督部、案件管理部、司法行政管理局;编制在51至99名的将原有内设机构整合为六部一局,即批捕部、公诉部、职务犯罪侦查部、刑事诉讼监督部、民事行政检察部、案件管理部、司法行政管理局;编制在100名以上的基层检察院将原有内设机构整合为八部一局,即批捕部、公诉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部、渎职侵权犯罪侦查部、刑事诉讼监督部、民事行政检察部、案件管理部、人事管理部、司法行政管理局。
〔21〕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22〕非法证据排除:根据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被排除的证据不得作为逮捕、起诉意见、起诉决定或者判决的依据。
〔23〕检务督察:检察机关的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24〕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2014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从即日起到2015年底,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25〕基层院“八化”建设:司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管理科学化信息化建设;保障现代化实用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