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风格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工 作 报 告 ——2016年1月13日在州七届人大六次会议上 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吴忠良

【字号:    】        时间:2016-01-14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工 作 报 告

——2016113在州七届人大六次会议上

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吴忠良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州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州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5年全州检察工作

2015年,全州检察机关在州委和省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州政府、州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执行州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决议,紧扣恩施主题,服务恩施发展,围绕保持全省先进,打造恩施检察“升级版”的工作目标,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实现了新进步、新发展。

一、适应发展新常态,服务全州经济社会发展

助力双轮驱动战略。高度重视查办和预防新型城镇化、产业链建设中的职务犯罪,组织开展查处“三违”1背后的职务犯罪专项行动,立案查处了利川市国土资源局干部黄某滥用职权办理虚假国有土地证95份,收受贿赂400余万元窝串案等“三违”背后的典型腐败案件。全州共立案查处此类案件5056人,为新型城镇化建设、六城同创、整治“三违”建筑提供了司法保障。深入19个省州级重点工程,加强预防监督。为工程项目招投标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213035次,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11个单位和7名个人,监督相关单位取消准入资格。

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加大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力度,用“检察蓝”保障“生态绿”。在办案中,运用提前介入、专人专办等机制,依法及时批准逮捕污染环境、非法采矿、滥伐林木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5262人,提起公诉155235人。深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3活动”,监督相关行政机关及时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34件。如犯罪嫌疑人王某非法捕杀珍贵野生动物,经检察机关监督移送立案,被判处有期徒刑。针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制度漏洞和管理缺失问题,发出督促行政机关履职4检察建议56件,其中一件检察建议被国家环保部、中国法学会等联合表彰为“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优秀事例”。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立案查处涉企商业贿赂犯罪案件3333人,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批准逮捕强迫交易、非法经营、串通投标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4662人,提起公诉5285人。健全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坚持引导与服务并重,深入企业开展法律服务50余次,发放检企联系卡、宣传资料6000余份。帮助企业排查职务犯罪隐患,完善管理制度,促进企业依法、廉洁、健康发展。

助力精准扶贫工作。针对涉农惠民专项资金“雁过拔毛”、“跑冒滴漏”等问题,查处虚报、侵吞涉农惠民资金等职务犯罪2351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600余万元。查办了来凤县王某等8人涉嫌骗取农村卫生户厕改造项目资金200余万元、恩施市王某等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征地补偿款被骗168万元等典型案件。认真做好对口帮扶村精准扶贫工作,选派一名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干警担任恩施市板桥镇大木村第一书记,州检察院机关66名干警与帮扶对象结对帮扶,完成了贫困户的收入测算和脱贫评估等工作,制定了脱贫规划,落实结对帮扶措施,确保整村按期精准脱贫。

二、保持反腐高压态势,积极惩防职务犯罪

2015年全州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273312人,同比分别上升48.37%28.4%,其中大案236266人,要案1010人。其中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案件217233人、渎职侵权案件5679人,保持了反腐败的高压态势。

突出打击重点,形成震慑效应。着眼于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107人,其中科级干部41人,县处级干部10人。注重加大对政府投资安全的司法保障,查处重点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101103人。

推进专项工作,提升查案效果。持续开展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查办惠农扶贫、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等领域职务犯罪专项活动。一年来,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贪污贿赂案件107115人,其中大案103件。持续依法加大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立案查处行贿犯罪112115人,一批“围猎”国家工作人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贿人受到刑事追究。

查办窝案串案,形成高压态势。将危害巨大的窝串案作为查案重点,发挥州检察院“一线指挥部”作用,运用检察一体化机制,精心组织,认真谋划,立案查办窝案串案99199人,占立案人数的64%,形成挖窝查串、震慑犯罪的良好效果。

坚持惩防并举,促进源头预防。在州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州检察院经过历时三年的努力,圆满完成了《恩施州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起草工作。该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2015101正式实施,成为全国首个地方立法专门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在办案中注重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及时向发案单位和相关行业提出检察建议187件,均被采纳,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份涉农领域的检察建议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优秀检察建议”。一年来,在涉农、扶贫、医药卫生等行业开展预防调查82次,完成预防调查专题报告67件;开展犯罪分析196次,完成分析报告175件。

三、积极投身平安恩施建设,着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依法惩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2015年全州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准逮捕案件13611858人,审查后批准逮捕12931733人。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2533224人;审查后决定起诉18542676人。积极投入“反邪教”斗争,对17名“弥勒佛道”非法组织人员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依法及时批捕起诉。加大对涉毒犯罪打击力度,批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案件97164人,起诉120184人。突出打击危害巨大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依法批捕起诉了张某等17人以“中国明明商”组织为掩护,组织领导传销2800余万元犯罪案件,该组织体系严密,蛊惑性极强,涉及退休干部、在职教师、个体工商户近800余人,通过该案办理,切实维护了社会秩序稳定和群众权益。

着力推动社会治理方式创新。加大对监外执行罪犯社区矫正6力度,纠正脱管、漏管62人,对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428件次,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对违反规定、不服监管的21名矫正人员收监执行。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程序,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7、依法封存犯罪记录、落实帮教等教育感化挽救措施。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212次,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95人,依法封存犯罪记录93份,为未成年人完成学业、回归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法治环境和保障。

妥善处理群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对社会危害不大的轻微犯罪,依法不批捕141人、不起诉373人。不捕案件中,有40人达成刑事和解,有效减少了社会对立。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1098件次。积极开展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发放救助金71.8万元,使81名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得到救助,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积极回应群众司法诉求,强化诉讼活动法律监督

加强对刑事侦查法律监督。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49189人,起诉后法院有罪判决172人,其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37人;监督撤案97件。纠正漏捕113人、漏诉122人。如在办理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时,追诉其贩卖毒品犯罪,周某被判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在州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进一步完善了“两法衔接”8工作考评机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4851人,公安机关立案4144人,立案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124人。

加强对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对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按照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60件,其中按二审程序提出抗诉56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抗诉4件。同期法院已审结28件,依法改判28件,维护了公平正义。

加强对民事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构建多元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格局,受理各类民事监督案件576件,提出抗诉14件;提请省院抗诉20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件。针对民事、行政审判、执行活动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558件,被采纳555件。办理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检察监督案件441件,被行政机关采纳439件。对普遍存在的欠缴国有土地出让金问题,连续开展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专项监督,共提出检察建议27件,监督相关部门收回国有资金近1.2亿元,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强化对监狱、看守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依法纠正各类违法情形877件次;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各类违法157件次;依法纠正超期羁押20件次,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9155件;对申请特赦10的案件,严把监督关,使34名符合条件的罪犯被依法裁定特赦。依法查处了监管人员李某“跑风漏气”的渎职犯罪案件。

五、牢记先行先试职责使命,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湖北省是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之一,恩施州是湖北四个试点市州之一。在州委的坚强领导下,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协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州检察院积极主动推进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全省乃至全国创造出可推广、可复制的改革经验,省内外20余家兄弟单位先后来我州学习改革经验。

深入推进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全州两级9个检察院去年初完成了省以下人财物统一上划工作,财物省级统管改革效果良好,恩施州人民政府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省级财物统管改革试点研讨会上作经验交流。12月,州检察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表彰为“全国检察机关检务保障工作先进集体”。

深入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11。严格实行检察官员额制12,将优秀的检察官遴选进入员额,配置在司法办案第一线。州院、利川市院、鹤峰县院三个第一批试点院于20159月底遴选产生首批94名员额检察官。按照检察官36%、检察辅助人员49%、司法行政人员15%的比例,完成了人员分类定岗。其他六个第二批试点院检察官入额遴选、人员分类定岗将于20161月中旬完成。改革后,85%以上的检察人员直接在一线办案,检察长主动回归到“检察官”办案角色,直接主办案件32件次。

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13。建立了检察长、检委会、检察官权力清单14,让检察官真正成为办案主体。加强对检察官履职监督,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和“问题案件”档案库,对宣告无罪等8类案件逐案实行责任评鉴,对有质量问题的案件,启动责任倒查问责机制。对检察官的办案司法行为实行全面留痕记录。

深入推进综合配套改革。推进基层检察院“大部制”改革15。全州8个基层检察院撤销科室等内设机构136个,整合为56个部(局),解决了“内设机构臃肿、职责交叉重叠”的问题。取消科长、副科长等中间环节职务序列172人次,检察官直接对检察长负责,人员结构实现“扁平化”。建立司法办案新模式,三个第一批试点院已组建了74个基本办案组织16,截至目前,全州两级院共运用新办案模式办理各类案件223件,办案质量和效率明显提升,干警面貌焕然一新。

六、着力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从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制定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实施细则,压实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责任。落实基层检察院检察长报告工作制度,加强对基层检察院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的监督,全年听取县市院检察长工作报告16人次,组织开展各类检务督察1751次,强化对检察业务工作、队伍建设和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严肃处理检察人员违纪问题。

狠抓队伍专业化建设。深入推进业务培训、岗位练兵,提高干警的专业素养。全州检察机关2件行政检察监督案件被高检院评为“全国行政检察优秀案件”,反贪、民事执行监督、刑事抗诉等3件案件被评为“全省十大精品案件”;一件公诉案件被高检院列入全国指导案例。15份法律文书被评为全国、全省检察机关十佳、优秀法律文书。18名干警在省级以上业务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全州检察机关反贪、行政检察监督、预防职务犯罪、检务公开等12项工作,先后在全省作经验交流。

加强监督制约体系建设。自觉接受州委领导、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积极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组织人民监督员对职务犯罪案件监督58件次,参加案件搜查等活动2421人次。构建立体检务公开体系,公布案件程序性信息4506条,发布重要案件信息448条,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1489件,总量位居全省第一。两级院发布官方微博58263条、微信27296823条,州院官方微信影响力位居“鄂检微信群周榜”前列。强化案件内部监督管理,开展案件评查2276件,对存在的瑕疵、错误整改240件次。

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加强对新型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的领导,2015年全州检察机关65个集体、165名个人受到州级以上表彰,5名干警被省检察院记二等功。恩施市院、鹤峰县院被表彰为“2013—2015年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恩施市院同时被表彰为“2013—2015年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

各位代表,全州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是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州人民检察院和全州检察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职务犯罪综合预防效果有待提高;找准办案工作有效服务经济发展的结合点、着力点上,需要进一步实化、细化各项措施;极少数检察人员对司法体制改革还有模糊认识和畏难情绪;抓队伍建设仍有短板现象,极少数干警自身要求不高,违规违纪现象还未完全杜绝。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2016年全州检察工作思路

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全州检察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法治恩施、平安恩施、美丽恩施建设,全面推进生态立州、产业兴州、开放活州、依法治州、富民强州战略,全面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着力加强自身建设,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为恩施州“十三五”规划顺利实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是把握改革发展新特点,着力服务全州改革发展大局。全州检察机关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把是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衡量司法办案水平的重要标尺,紧紧围绕州委、州政府确定的双轮驱动、美丽恩施、法治恩施、脱贫攻坚、同步小康等重大战略部署和重点工作,细化措施、压实责任,进一步突出法律监督工作重点,依法保障全州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促进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为恩施州“十三五”规划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是把握从严治党新要求,着力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有案必办,继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引领全社会对腐败零容忍的共同价值追求。在依法查处职务犯罪的同时,坚持关口前移,更加注重标本兼治,紧密结合司法办案深化预防工作。认真贯彻实施《恩施州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围绕全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五年规划,按照高检院和省检察院统一部署,积极开展为期两年的集中惩治和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

三是把握法治建设新方向,着力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正确把握检察机关在推进依法治州、法治恩施中的角色定位。积极参与领域更广、人民群众更满意、实效性更强的平安恩施建设;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涉法涉诉信访处理中的作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化解矛盾;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把加强法治建设贯穿于检察工作全过程,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四是把握公平正义新期盼,着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实践探索,继续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各项部署。建立健全人员分类管理相关配套体系,按照稳步推进、有序过渡的工作思路,明晰岗位职责,细化内部层级责任,建立权责明确、运作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探索建立新型办案组织,既显“扁平化”又增“专业化”,推动办案方式集中转变;以规范检察权运行为重点,完善司法责任制,探索建立检察官业务考核评价体系,逐步建立检察官执法档案制度,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在权力下放到位的同时,确保监督制约同步跟进到位。

五是把握作风建设新任务,着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全面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发挥好党组织在检察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突出加强党的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严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健全纪律执行机制,加大督查问责力度。围绕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及“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新要求,在查办自身违法违纪上严字当头。深入推进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紧贴检察实践开展分类培训和岗位练兵,不断提高检察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打造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检察队伍。始终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检察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持之以恒地抓好作风建设。

六是把握检察司法新实践,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不断加强监督制约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州委、省院的各项指示和决定,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规范司法行为。更加有力地抓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工作决议、审议意见的落实,更加积极地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方式,拓展监督案件范围,规范监督程序,加强对检察机关司法活动的监督。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积极建立新型检律关系。深化检务公开,以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为主平台,着力构建多层次、多角度、全覆盖的案件信息公开网络,增强司法办案透明度。持续加强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观教育,引导干警强化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责任意识和规范意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全州检察机关将在州委和省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主动接受监督,按照本次大会的决议,围绕全州工作大局,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努力开创全州检察工作新局面,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

     

 

1〕三违:指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开发。

2〕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指检察机关为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计算机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而形成的档案查询系统。2012126,全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正式在全国联网开通,各级检察机关可在本地完成对全国范围内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

3〕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4〕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在合理期限内纠正不作为、怠于作为或不当作为状态,避免或挽回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一种非诉讼法律监督方式。督促履行职责检察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两种模式,即作为督促起诉前置程序实践模式和独立作为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实践模式。

5〕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方式之一,是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是指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在制度与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与漏洞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建议,建议有关单位及时制定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排除滋生犯罪隐患,铲除犯罪土壤的行为。

6〕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7〕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对部分虽符合起诉条件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但基于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公共利益和刑事政策的需要,提出相关条件,设定相应时间,对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然后视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或起诉决定的一种办案方式。

8〕两法衔接:即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或刑事诉讼中发现不构成犯罪但属行政违法的案件依法进入行政执法程序的相关规定、制度、途径以及配套措施的综合体系。

9〕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根据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证据收集固定情况,审查其是否具有再次犯罪或者妨碍诉讼的危险,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否足以防止发生这种危险,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10〕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措施2015824,为纪念抗战胜利七十周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对20151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害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11〕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即将检察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检察辅助人员是协助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协助检察官审查各类案件、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草拟案件审查报告及有关法律文书等职责。司法行政人员是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工作人员,负责各级人民检察院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工作。

12〕检察官员额制:就是压缩现有检察官数量,实现定量限量的管理,通过严格的遴选方式,选出更加优秀的人才进入员额检察官,行使检察权,而其他任何人都无权行使检察权,使检察官真正承担起谁办案、谁负责的主体责任。推行检察官员额制度是当前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13〕司法责任制: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是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办案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是此次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实行检察官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的三级审批制带来一系列问题:办案者没有决定权、决定者不亲自办案,检察官的亲历性、判断性、独立性无法实现;检察官权责不明,发生错案难以追究责任;层级审批造成办案效率不高;检察官的积极性主动性难以发挥,队伍素质得不到提高。当前检察机关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主要是为解决检察权运行过度行政化的问题,健全权责清晰、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

14〕检察长、检委会、检察官权力清单:就是科学划分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和检察员在办案中的职责权限,对法律规定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行使的职权,综合考虑案件性质和影响,确定授予检察员行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可能影响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决定的诉讼监督案件,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检察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授权检察员决定和处理;办案中的非终局性事项、事务性工作,检察员有权独立作出决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批捕、公诉、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事执行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职责中,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和检察员的权限划分,按照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权限清单执行。

15〕基层院大部制整合改革。即按照“横向大部制、纵向扁平化、减少中间环节”的要求进行内部整合。政法专项编制在50名以下的基层检察院将原有内设机构整合为四部一局,即批捕公诉部、职务犯罪侦查部、诉讼监督部、案件管理部、司法行政管理局;编制在5199名的将原有内设机构整合为六部一局,即批捕部、公诉部、职务犯罪侦查部、刑事诉讼监督部、民事行政检察部、案件管理部、司法行政管理局;编制在100名以上的基层检察院将原有内设机构整合为八部一局,即批捕部、公诉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部、渎职侵权犯罪侦查部、刑事诉讼监督部、民事行政检察部、案件管理部、人事管理部、司法行政管理局。

16〕基本办案组织:就是建立一名检察官配备必要的检察辅助人员的办案组,采取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固定办案组,由一名检察员和若干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组成固定团队,检察员主办案件,对办案工作负主要责任;二是临时办案组,在同一业务部门内,办案组成员不固定,根据办案实际需要,临时性指定若干检察官助理、书记员与一名检察员组成办案组;三是临时指派办案,人数较少的基层检察院,可以将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归口案件管理部集中统一管理,根据办案需要临时指派其协助检察员工作。在此基础上,可以实行组合办案或协同办案,由两个以上基本办案组织(检察官办案组)组成,可以由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负责,指挥各检察员共同办案;也可以由检察长指定一名检察员主办案件,其他检察员参与协办。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组建专案组办理。

17〕检务督察:是指检察机关的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