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工 作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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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吴忠良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州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州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4年全州检察工作情况
2014年,全州检察机关在州委和省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州政府、州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担当法治建设推动者、实践者重任,各项检察工作实现了新发展。
一、适应反腐斗争新常态,加大惩治预防职务犯罪力度
坚持有案必查,有贪必肃,保持反腐高压态势。全年共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184件243人,同比分别上升68.81%和52.83%。其中立案查处贪污贿赂案件146件175人,同比分别上升82.5%和53.51%,其中大案102件,同比上升137.21%。立案查处渎职侵权案件38件68人,同比分别上升40.74%和58.14%,其中重特大案件24件,同比上升100%。共查处县处级干部3人,科级干部50人。在检察机关强大查案声势下,16名犯罪嫌疑人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坚持“挖窝查串、重点治理”,彰显查案规模效应。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突破重点领域窝案串案93件164人,增强了查案的规模效应和震慑力。查办了驾驶员培训考试领域贿赂窝案串案,立案40件41人,该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十大精品案件”。此外,还先后查办了农业综合开发领域5人,烟草系统7人,民政系统6人,城市管理领域10人等一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贪贿窝串案。
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积极查处“小官大腐”案件。深入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全州检察机关在农业、扶贫贴息、征地补偿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查处职务犯罪案件79件94人。其中,查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43人。查处了恩施市龙凤镇龙凤村支部书记张某侵吞农村安全饮水项目资金40余万元;巴东县沿渡河镇野马洞村支部书记曹某贪污、挪用公款、挪用特定款物、非法倒卖土地等典型案件。
坚持标本兼治,注重加大源头预防力度。自觉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融入党委领导、各部门协同的社会化大预防格局,强化党委统一领导和检察机关重点推进作用。全州8个县市委均已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到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积极推动预防职务犯罪法治化,圆满完成州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恩施州重点项目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起草工作,该条例经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列入了本次大会审议议程。结合办案向发案单位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1〕126件,通过整改,催生各类管理制度32项。开展预防调查98次,完成预防调查专题报告52份,开展犯罪分析128次,完成犯罪分析专题报告88份。
二、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以法治实践推进社会治理
依法打击刑事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大局持续稳定。依法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等刑事犯罪打击力度,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势头。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批准逮捕案件1264件1725人;审查后批准逮捕1157件1530人,同比分别下降5.09%和0.39%。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247件3173人,审查后提起公诉1911件2682人,同比分别下降0.83%和2.65%。批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案件129件169人,起诉138件205人;批捕“两抢一盗” 〔2〕犯罪嫌疑人426人。在办理谭宗军等10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陈挺等13人贩卖毒品等案件中,全面加强证据审查,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确保社会安定的同时,突出打击扰乱市场秩序、阻碍经济发展的严重刑事犯罪,批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48件59人,起诉63件92人。
以执法办案为依托,积极推进平安建设。围绕“宽严相济”重点,切实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依法做好轻微刑事犯罪和解〔3〕息诉工作,对264名无逮捕必要和381名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分别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围绕“服判息诉”重点,办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23件。围绕“帮教挽救”重点,对涉罪未成年人区别对待,依法不捕20人,不诉19人,对30名涉罪未成年人开展诉前考察帮教〔4〕工作。围绕“监督考察”重点,加强对社区矫正〔5〕监督。开展刑罚执行变更专项监督,对罪犯监外执行〔6〕活动各类违法情形监督纠正394件次,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对违反规定、不服监管的19名矫正人员收监执行,其中16名矫正人员已收监执行刑罚。
运用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群众诉求。扎实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实行诉访分离〔7〕,多元化解决信访诉求,全年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960件。积极推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工作。适用公开审查程序办理案件18件。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立案复查20件,正确的依法维持,错误的坚决纠正。复查后改变部分原处理决定17件。办理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刑事申诉17件。对应当予以刑事赔偿的坚决赔偿,决定赔偿2件,已全部执行到位。积极开展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8〕工作,先后有44名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得到救助,发放救助金31.08万元。恩施市检察院控申接待室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州检察院和3个县市检察院受理接待中心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文明受理接待中心”。
三、加强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加强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307件,同比上升34.06%,起诉后法院已作有罪判决154人,其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32人;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217件,同比下降22.5%。如滕某在缓刑考察期间贩卖毒品,经立案监督后,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对应当提请逮捕而未提请的,监督纠正漏捕164人,起诉后法院已作有罪判决102人;对应当移送起诉而未移送的,监督纠正漏诉143人,起诉后法院已作有罪判决86人。对154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了审查〔9〕,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公安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150人。
加强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对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按照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54件,法院改判25件。书面建议法院再审理3件,均被法院采纳。如鲍某贩卖毒品案,一审量刑畸轻,在经二审抗诉仍未改判的情况下,州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经过再审,审判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抗诉意见,将原判有期徒刑八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构建多元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格局,对当事人不服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抗诉36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2件;针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195件,被采纳163件。
加强对行政不作为监督力度。全州检察机关办理督促履行行政职责检察监督〔10〕案件426件,全部被行政机关采纳。
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强化对监狱、看守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监督纠正各类违法情形549件次。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11〕410件次,提出纠正意见 78件次,已纠正72件次,派员出席减刑、假释庭审78件次。
四、紧扣检察工作职能,保障全州经济社会发展
围绕大局服务中心工作。依法惩治、积极预防城镇化、产业化建设中的犯罪。立案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0件27人,其中大案16件。深入8个省级重点工程、11个州级重点工程,加强工程预防工作的监督指导。为工程项目招投标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2〕7871次,对有行贿不良记录的7个单位、22名个人,监督相关监管部门对其投标资格予以否决。依法立案查处“三违”建筑背后的行贿受贿、滥用职权案件14件14人。开展以增强公务人员法律底线意识和程序意识为主题的专项预防工作,开展警示宣传、教育123场次。
依法保障“美丽恩施”建设。围绕全州人民建设“美丽恩施”的共同期盼,积极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保护青山绿水,助力恩施“增绿护蓝”。对重大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批捕盗伐、滥伐林木等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52件72人,起诉136件207人。组织开展破环生态环境立案监督专项行动,监督立案破坏环境案件18件26人。立案查处破坏生态资源背后的职务犯罪9人。对千丈岩水库水源污染、侯某等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案件,迅速介入,快速审查,及时交付审判。与法院、公安、环保、林业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预防共建等机制,结合执法办案,建议并监督相关部门关闭非法木材加工厂20余家。
积极回应群众切身诉求。依法及时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3件,为140余名农民工追回应得劳动报酬57万余元。开展农民工工资保障督促履职专项监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追缴43家企业欠缴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坚持检察工作“接地气、连民心”,在恩施市龙凤镇、巴东县野三关镇设立2个派驻检察室〔13〕,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组健全检察官驻点联系服务网络,积极开展预防、普法、便民等工作,实现联系群众广覆盖、常态化。全州检察机关与80余家企业建立了联络服务机制,发放检企联系卡1600余份。重视运用新媒体加强检民互动,全州两级院全部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共发布官方微信1612期、官方微博33806条,利用官方微博微信受理群众诉求94人次。
五、着力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把政治过硬作为队伍建设的核心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州委六届七次全会精神。采取专家辅导、英模事迹报告会、女检察官演讲比赛、职业良知征文比赛、四中全会知识竞赛等方式,在全州检察机关掀起学习热潮,进一步提高了检察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把业务过硬作为检察队伍的立身之本。2014年,全州检察机关共招录、选调检察人员64人。并首次对新招录人员进行集中军训,以提高纪律意识,作风意识。加大检察人员轮训力度,举办专家专题讲座,组织业务部门干警大会考,提升干警综合素养,17名检察干警通过司法考试。依托辩论赛、法律文书竞赛、检察讲堂、公诉观摩庭、模拟实战等活动,推动岗位练兵全覆盖,分层分类培训干警509人次。在上级院组织的各类竞赛中,有20人次获奖,2名干警分别荣获全省办案能手等称号。涌现出了“全省十大精品案件”、“全省十佳刑事抗诉庭”等业务工作精品。恩施市检察院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三句半”获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中国法学会“未成年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事例奖”。
把责任过硬作为检察队伍的基本品质。落实检察领导干部管业务、抓队伍、办大事的责任,促进办案人员担好取证之责、举证之责、监督之责,敢于担当、敢于负责,做到不枉不纵、公平正义。健全科学的基层院及业务考评体系,激励和引导基层院争先创优,全州共有68个集体、131名个人受到州级以上表彰。鹤峰县院张启纯同志被表彰为“全国模范检察官”,2名干警被省院荣记二等功。
把纪律过硬作为检察队伍的厚重底色。扎实抓好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扎实开展增强党性、严守纪律、廉洁从检专题教育活动,引导检察人员清廉为官,事业有为。完善12309举报网站“检察干警违法违纪举报”专区运行机制,对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加强对两级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听取县市院检察长报告工作16人次,组织班子成员、县市院检察长、中层正职述职述廉110人次,开展各种廉政预警、廉政风险提示教育123人次。将检务督察〔14〕工作常态化,对县市院开展各类检务督察27次。
把作风过硬作为检察队伍的根本保障。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不懈整治检察队伍中的“四风”问题。贯彻整风精神,把作风建设变成常态,组织开展10项专项整治,整改解决实际问题25个,对16个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制度规定5个,新建制度规定11个,机关产生“四风”的条件和土壤得到深层根除。
六、加强监督制约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检察公信力
依法接受人大及政协的监督。去年全州“两会”结束后,州检察院认真研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审议讨论意见,全部逐项落实整改措施。采取通报工作、登门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办理人大、政协交办建议、提案5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接待来访、公开答复、预防宣传等工作48次,拓宽监督途径。积极配合人大、政协开展了11次对刑事侦查、诉讼监督、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的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并根据意见进行了整改。积极探索信息化条件下代表委员联络的新方式,设立手机报和微信平台,定期发布检察工作动态。
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积极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评选确定了98名新一届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两类案件”、“八种情形”〔15〕监督62件次,同比上升114%。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执法检查、联合接访、案件搜查等活动2259人次。全面推行“阳光检务”,在不批捕、不起诉、刑事申诉等环节引入社会评价机制,邀请社会各界人员对24起案件公开听审,增强办案透明度。建立了律师预约阅卷接待系统,实行律师“一站式”接待,更加有效地保障了律师执业权利。在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公开法律文书等各类案件信息284件次。举办“检察开放日”,邀请390名群众代表走进检察机关,感受检察工作,监督检察司法。
不断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完善防止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加强对非法证据的排除〔16〕,严把批捕、起诉证据标准,启动非法证据排除57件74人;开展思想教育、案件评查活动,强化干警对人权的尊重、对法律的敬畏,评查案件1015件。高标准推进职务犯罪办案工作区建设,严格执行看审分离、审录分离、管用分离,以及讯(询)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制度,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监督。推进案件管理工作,依托信息化对执法办案实现全程管理、动态监督,促进公正规范执法。
各位代表,以上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州委和省检察院的正确领导,得益于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全体人大代表的有力监督,得益于州政府、州政协、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借此机会,我代表州人民检察院和全州检察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
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力度与效果需要进一步增强。惩治犯罪、化解矛盾、保障人权的工作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差距;诉讼监督工作与维护司法公正的要求还有差距,民事诉讼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工作仍然存在“短板”问题。二是队伍的素质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少数干警的职业操守、能力水平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履职要求。三是基层基础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业务、队伍、保障等工作机制还不尽完善,基层检察院发展还不均衡。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切实加以解决。
2015年全州检察工作安排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全州检察机关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上来,紧紧围绕全州深化改革创新大局,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着力强化自身建设,稳步推进改革创新,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水平。
一是以更贴近的服务保障改革发展大局。紧扣州委“双轮驱动”、建设“美丽恩施”等决策部署,围绕大局突出重点,继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坚持有案必办、有腐必惩,积极参与对重点领域腐败问题的专项治理,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高度重视查办和预防城镇化、产业化建设中的职务犯罪。更加注重依法保护自然资源,依法打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等犯罪。改进执法方式,跟进法律服务,更加有效地为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是以更务实的态度满足群众司法需求。倾听群众呼声,回应群众关切,确保作风明显改进、群众更加满意。拓宽群众参与检察工作的渠道,让群众拥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评价权和监督权。继续深入打击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犯罪,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是以更到位的监督促进法治监督体系建设。把公正司法作为立足之本,更加注重办案力度与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更加注重源头治理,推进专业预防和社会预防,完善检察机关预防犯罪工作机制。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形成严密的监督网。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四是以更扎实的举措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湖北是全国七个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省份之一,恩施州又是湖北省四个试点市州之一,我们将在州委和省检察院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改革试点工作,确保州检察院、利川市院、鹤峰县院3个首批改革试点按时启动、顺利推进、如期完成、试出经验、试出成效,为全省创造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五是以更严格的标准加强自身作风建设。把检察队伍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扎实推进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毫不放松地抓好纪律作风建设,坚持从严治检,加大正风肃纪的力度,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按照高检院部署,扎实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力求取得实效。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健全以信息化管理为中心的案件管理机制,促进规范办案,让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六是以更健全的机制接受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依法向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积极探索依靠人大监督更好发挥检察监督的工作机制。创新信息化条件下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沟通交流渠道和方式,虚心听取意见、建议和批评,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深化以执法办案信息为重点的检务公开,实行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完善重大疑难案件公开审查制度,确保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我们将在州委和省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按照本次大会的决议,围绕全州工作大局,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不断开创我州检察事业新局面,为美丽恩施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附:
相 关 说 明
〔1〕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方式之一,是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是指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在制度与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与漏洞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建议,建议有关单位及时制定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排除滋生犯罪隐患,铲除犯罪土壤的行为。
〔2〕“两抢一盗”:指抢劫、抢夺、盗窃(包括入室盗窃和盗窃机动车)等三类多发性侵财案件。
〔3〕轻微刑事犯罪和解:是指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轻微刑事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悔罪,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被害人谅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后,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情况,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或建议法院从轻处理的一种案件办理机制。
〔4〕未成年人诉前考察帮教: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经审查认为确已构成犯罪,但是情节较轻,又有明显悔罪表现且有条件落实帮教措施的,进行3至6个月的诉前考察教育。对确有悔改表现的做出不起诉决定,对在考察期间又违法犯罪或者不服帮教的,提起公诉的制度。
〔5〕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6〕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其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而依法将其放在监狱外不执行的制度。监外执行的对象是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适用监外执行。
〔7〕诉访分离:是指将信访案件中的“诉”与“访”的信访案件分开处理的程序,诉访分离有利于分清申请再审和信访申诉的界限,以便当事人更好的行使诉权寻求司法救济。
〔8〕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生活特别困难而又无法从其它途径获得救助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给予经济上救济帮助的制度。
〔9〕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根据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证据收集固定情况,审查其是否具有再次犯罪或者妨碍诉讼的危险,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否足以防止发生这种危险,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10〕督促履行职责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在合理期限内纠正不作为、怠于作为或不当作为状态,避免或挽回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一种非诉讼法律监督方式。督促履行职责检察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两种模式,即作为督促起诉前置程序实践模式和独立作为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实践模式。
〔11〕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积极参与到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整个法律过程当中,对其中的呈报、审查、裁定(决定)等步骤进行监督的机制。
〔12〕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指检察机关为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计算机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而形成的档案查询系统。
〔13〕派驻检察室:是基层人民检察院派驻重点乡镇等地的常设机构。派驻检察室的主要职责是下列各项:1、受理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投诉、咨询、查询;2、收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3、开展职务犯罪预防;4、对基层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5开展监外执行检察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6、开展法制宣传,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7、联络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社会各界代表,听取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收集社情民意;8、派出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14〕检务督察:是指检察机关的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15〕“两类案件”和“八种情形”:是指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实施监督的范围。“两类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拟撤销、拟不起诉的案件。“八种情形”是指: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2、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4、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5、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6、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7、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8、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16〕非法证据排除:是指根据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采用刑诉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被排除的证据不得作为逮捕、起诉意见、起诉决定或者判决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