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系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在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期间,彭某由于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经营,拖欠王某、宋某等13名劳动者的工资35万余元。2024年2月2日恩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于2024年1月22日、1月25日、2月26日向彭某发送短信,通知其处理该欠薪事项,但彭某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整改。
彭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彭某的犯罪行为损害了13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且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随后,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认定彭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被告人彭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庭审后,被告人彭某支付了拖欠的全部劳动报酬;鉴于彭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在庭审中坚持认罪认罚,庭审后支付了拖欠的全部劳动报酬,恩施市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彭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100多名小微企业负责人全神贯注参与旁听,全程聆听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审判环节,认为此次庭审让他们收获颇多,有所感悟。表示将进一步规范用工管理,切实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还将进一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升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企业用工环境。
“通过这样的公开庭审活动,以案释法,可以让‘纸面上’抽象的法律变成鲜活可见的案例,增强了普法宣传的实效性,可以提高各企业对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意识,依法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检察官在庭审结束后表示检察机关将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坚持为人民司法,在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对困难劳动者依法支持起诉、开展检察公益诉讼等方面,共同把为劳动者服务这项工作做得更实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