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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村民因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获刑

【字号:    】        时间:2021-02-05      

    

  本网讯(通讯员 王丽)近日,建始县检察院依法对一起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犯罪嫌疑人毛某某提起公诉,县法院依法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基本案情

    2019年下半年,建始县花坪镇金盆村四组村民毛某某委托同村村民胡某某在网上购买狩猎工具,之后毛某某在住房周围的山林中安放铁夹猎捕野生动物。毛某某共猎捕斑羚2只,野猪4只,青麂(学名毛冠鹿)1只。经鉴定,毛某某猎捕的斑羚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检察机关审理后认为毛某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主动承担财产刑罚,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遂予以采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温馨提醒: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事实证明,许多疾病的病原体就是在对野生动物进行猎捕、饲养、宰杀、食用等过程中传播扩散的。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禁止捕食和贩卖野生动物,共同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