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砍伐林木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但很多人不知道收购滥伐的林木也可能构成犯罪。近日,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收购滥伐林木罪对熊某提起公诉。
2018年11月至12期间,被告人熊某在明知村民吴某(另案处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其雇请的钟某、文某采伐的林木裁制的木材12.6833立方米,计立木蓄积22.0579立方米,并通过其经营的木材加工厂加工后售出牟利。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度逐渐提高,不断加大对破坏环境者的处罚力度,人们对盗伐、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认识也有所增强,但对于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同样构成犯罪却缺乏相应的认识。
检察官提醒大家,森林资源的保护,不仅要禁止和惩罚盗砍、滥砍滥伐行为,还需要切断滥砍滥伐所得林木的流通去向,“没有买卖,没有砍伐”,树立凭证采伐、运输、收购的观念,切勿存在侥幸心理,任何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将依法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