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机关信息化的概述
随着现代社会科学技术不断的发展和提高,信息化的概念已经渗透了社会各个领域。因此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提升工作效率,顺应时代的发展,信息化建设是必经之路。如何有效的整合检察信息资源,建立科技型检察院,将现代前沿高科技服务运用于检察工作,更好的维护司法统一和公正,已成为摆在检察院面前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为充分发挥现代技术对检察工作的支撑、推动和引领作用,不断完善和创新检察工作,检察机关正努力的进行信息化的发展,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印发了《“十二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这是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形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检察机关顺应新时代要求的变革,以信息化技术推动检察工作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检察机关科技强检发展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非常重视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科技强检发展战略,现如今,科技强检、科技兴检已成为每一个检察人的共识。
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也叫做“科技强检工程”、“电子检务工程”,是指检察机关利用信息技术,网络通讯技术,通过搭建基础信息网络平台,研发相关应用软件、系统,对检察机关的资源、数据、信息进行管理、应用、交换、整合、共享等一系列过程,一次提升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能力、法律监督能力,提高检察工作质量、效率和管理水平,实现践行执法为民宗旨、促进司法公正的目标。
二、恩施州来凤县院信息化建设现状
(一)恩施州来凤县院信息化建设的现状
1、本院现有人员
本院现有编制人员42人(其中院领导8人),雇员制书记员5人,聘用人员15人,共计62人。按照司法体制改革中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要求,将本院人员分为三类: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和司法行政人员,按照改革统一要求,检察官员额比例控制在本院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内。
2、本院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
(1)网络通信设施
利用不同网线路所形成的通讯传输网络,从功能上分为三类,分别是检察涉密网、检察工作数据业务网络、检察工作视频网络;从涉密性上分为两类,分别为检察涉密网和检察工作网。检察涉密网主要是指传输机要文件、保密文件以及相关上级文件的网络通道,司法行政局一般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机要室工作;检察工作网络则是支持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检察机关办公系统、检察视频系统的网络通信,同时在该网络的基础上形成了本院内部局域网,方便各个内设机构之间的数据传输。
我们将检察涉密网和检察工作网络统称为检察工作专网,发展专网是发展电子政务的必然趋势。在电子政务蓬勃发展的今天,电子计算机已成为各个部门的基本配置,文书数据交换开始从线下转到线上时,通过互联网进行数据交换、传输就成为了便捷、快速、成本低的不二之选,但是作为政法机关,检察机关职责的特殊性决定了自身信息化建设离不开高程度的业务保密性,因此重要目标之一就是专网的建设。
检察机关内部邮件系统依托于全面覆盖的全省检察专网,搭建了一个以全省检察干警个体为单位的邮件收发系统,通过个人身份认证登录进入邮件系统,可以向全省任意一名检察干警发送包括文字、文件、图片等形式的邮件。建立在检察专网之上的邮件收发管理,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安全性。通过与常规互联网的隔离,独立的网络通讯模式,使得互联网病毒感染和人为攻击几乎成为不可能。
(2)科技装备、应用和系统
随着现代科技的不断进步,借助高科技设备、信息化装置,提高检察工作效率就成为了必然。在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本院尽可能齐全的配置满足办公、办案需求,能够适应现代信息化社会通信、鉴定等科技发展的装置与应用。
便携式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可以将检察官的办案过程全程留痕,这在一定程度上极大的降低了办案的风险;智能语音识别系统使得文件生成的方式得到了巨大革新,工作人员可以直接通过口述将语音转换为文字,有效的提升了办公、办案的效率。这些现代信息化设备的配置与科技应用程序,进一步提升了检察工作效率,使检察执法方式、办公方式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深化品质检察、创造一流业绩提供有力的科技保障。
在通讯网络基础设施全面覆盖以及信息化系统全面布局的背景下,检察机关想要充分发挥信息化的作用、提高检察工作科技含量,积极利用信息化基础设施、信息化系统平台就成为关键。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研发和使用,实现了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利用,及时、全面、实时、动态交换数据,保证数据客观、真实,满足全国检察机关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和执法质量网上考评的需要,推动了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在执法办案功能方面,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全面覆盖检察办案职能所在,将办案全流程线上化、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实现了办案信息的网上录入、办案流程的网络管理、办案活动网上监督、办案质量的网上考评。在“业务系统”软件使执法办案规范化主要体现于办案程序刚性、办案过程留痕、办案效率提升、办案内容留存,办案的节点严格按照刑法等基本法要求,从根本上杜绝以往办案过程中出现的权限不明、随意操作等现象。以实名制账户和实体密钥U-Key的形式登录,从起始相应的操作记录就全程留痕,为严格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奠定了基础。该应用系统的全面推行,将整个办案流程全部电子化、信息化,同时伴随语音输入等应用的完善,将办案人员从以往繁重的文书制作中解脱出来。由于“业务系统”对办案流程、活动、质量进行全程监控,通过信息共享、数据整合的方式对执法办案进行全面监控,为检察信息数据的管理和规划提供技术支撑。
(3)技术安全与信息化保密工程
本院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信息化管理安全保障机制,形成规范有效的保密体系。首先,将检察涉密网与非涉密网的建设和运维管理严格区分开,完成前者的分级保护与后者的等级保护以及对应信息系统的分级保护和等级保护。其次,本院建立了干警密钥管理中心,规范干警个人电子U-Key、个人电子签章的管理使用,促进身份认证系统、“业务系统”的安全运行和业务保密责任制的落实,避免发生窃密、泄密、失密的现象。
三、恩施州来凤县院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化基础设施有待完善
在信息化基础设施方面,本院工作涉密网、专网以及视频网络的安装、维护、报修等均由东极公司负责,技术部门工作人员负责监督、联络工作。从日常办案情况来看,“业务系统”经常会出现由于断网而服务器中断、开启等待时间过长的情况,网络的稳定性仍有待加强。
在办公设备配置方面,各内设机构办公室人员均至少配备台式电脑一台,给有需求的部门配置有多功能打印机、扫描仪、便携式打印机、移动硬盘、照相机等,保证基本业务的开展。但作为必不可少的信息设备,办公电脑却存在配置普遍较低的状况,从办公电脑操作系统上能够见微知著。本院大部分电脑装载Windows XP操作系统,少数电脑更新为Windows 7,从操作系统来看电脑落后程度是相当严重的。
(二)信息化软件运行不畅
首先“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自身存在一定漏洞。“业务系统”几乎涵盖了检察机关所有办案业务程序,案件办理、流程监控、检务公开等业务几乎全部需要在该系统上完成,集中式的工作模式的确对整合办案流程、规范化执法大有裨益,但由此带来的问题也不可小觑,将全部检察业务生态依托在“业务系统”,致使检察工作生态环境脆弱,一旦“业务系统”无法运行,则导致几乎无法开展正常工作。由于“业务系统”是全国检察机关的办公软件,由此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引发不少形形色色的问题,而全国各地办公硬件设施、办案需求的差异也导致程序漏洞修复的难度非常大。虽然“业务系统”在不断的更新,但系统的漏洞、升级的滞后、反馈渠道的狭窄所形成的软件运行不畅牵一发而动全身,无论是什么小问题面对全国范围内的使用者,也会成为影响检察机关办公办案的大问题。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助推司法机关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是对于科技的依赖也随时要受到科技系统脆弱性的反噬,如此悖论的出现是加强现代信息化发展无论如何都必须克服的巨大难关。
(三)信息化建设基础保障不强
各个内设部门只注重自己业务范围内所涉及的信息化建设的内容,缺乏对于整体协同机制重要性的认识。例如技术部门,由于并没有参与办案,只负责基础设施与系统平台软硬件环境的管理维护,所以并不熟悉业务系统的应用以及电子检务等方面的工作。但实际上,业务系统中功能模块的配置问题也属于软件应用的技术问题,而且需要模块配置人员深入了解案件办理、业务执法,这就需要内设机构相互配合,因此各个部门缺乏团队合作很大程度导致了业务系统运行不畅。
(四)信息化建设缺乏与服务对象的良性互动
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才是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最终目的。因此信息化建设成效好不好、效果明不明显要看公众满不满意、高不高兴。信息化建设应当将群众的需求摆在首位。但事实上,检察机关在信息化建设的实际过程中,因自身业务保密性要求较高,工作趋于保守,缺乏日常创新和群众参与机制保障,也没有设置渠道去积极听取群众的评价与反馈。
四、完善基层检察院信息化建设的对策
(一)科学技术支撑着检察机关信息化的建设,但我们在向科技借力的同时要正确认识科技的利弊。作为政法部门,检察机关其自身的特性决定了保密性是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重要的特点,为防止泄密、失密、窃密,我们不可滥用科技,无原则的引进技术项目。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信息化建设与网络安全建设要同步设计、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要协同规划检察网络安全、信息化终端安全防护、边界防护、访问控制以及身份认证等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建设,网络信息安全永远是底线。同时要能够准确判断信息化发展趋势,科学把握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的发展趋势,要处理好系统建设与应用的可行性、开放性问题,防止信息化建设出现不兼容,理论与实践脱离的问题。
(二)为达到细节完善、功能全面、预期与实效并举的目标,检察机关的信息化建设要注重以检察业务的实际需求为导向,多收集一线办案人员、执法人员遇到的实际问题,在此基础上,及时、全面的向项目供给方反馈、告知,合理适当的引导供给方建设的方向。特别是检察机关日常业务最常用的统一应用业务系统,其研发以及常规应用如果能够多考虑、多收集、多汇总全国检察机关一线办案人员所遇到的实际问题,以办案人员的实际需求为导向,那么系统中遇到的网络卡顿、反馈渠道不畅通这些问题将会得到很大的改观。
(三)深化组织构架改革。从横向内设部门设置上,通过专业部门、专门岗位、专职人员的设置来负责实施本单位信息化建设,明确各内设部门信息化建设任务职责,规范要求标准,制定奖惩制度,整合各部门资源力量没同意桂花、统一行使,树立信息化建设“一盘棋”意识,统筹兼顾,齐抓共管。从纵向检察机关协调运行方面,要以每一个检察机关为个体,各自承担自身信息化建设的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创新等方面的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发挥好检察机关领导组织体系,纵向贯通、横向集约,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体制优势,各个检察机关相互交流、协同、配合,对困难与障碍共同攻坚克难,形成信息化建设的强大合
(四)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仅仅只是办案、执法、对他人的监督,检察服务作为检务职能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关系着检察机关服务大局政治使命的成败。所有的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应归结到如何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因此检察机关要多换位思考,从群众角度出发,多收集群众需求与所遇到的困难,设身处地、身临其境为群众解决实际的问题,这样的信息化建设才是实打实的建设。服务对象的需求不仅为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树立了目标,与此同时也是促进其不断发展的动力源泉。
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出重大调整,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也随之调整。为了应对职能的改革,检察机关调整内设机构职能分配,着力解决之前工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面对改革,检察机关应积极应对、主动作为,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检察工作方式、管理手段、服务模式创新发展。
身为一名检察人,要深刻认识到信息化建设能够使执法办案规范化、业务管理精细化、检察服务人性化。在信息化时代,检察机关要利用信息化、善用信息化,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着力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提升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同时应时刻关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持续总结、归纳、修正、完善。